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24-03-23 05:15:11 阅读 8121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安全部为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总工程师领导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项目部经理为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及演习防火预案。组建义务消防队,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办理施工动火手续等。

三、安全部指导、检查项目部的消防安全,下发整改通知单等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作如下的处罚。

一、发生火灾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任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20~100%的罚款。

二、各项目部因消防管理措施不落实,不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未及时整改隐患而发生火灾事故,对负直接责任的项目部处以2000元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内的罚款。并根据事故责任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项目部未按规定申报搭建临时设施,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内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内的罚款。

四、项目部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外用工、承包班组人员)违法下列规定,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20~100%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一、乱拉乱接电线、吸倒床烟的;

二、使用大灯泡(100w以上)或在电线上晾、烘烤衣物的;

三、私自夹小房间的;

四、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五、各岗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六、未经同意违规私烧电炉等电器的。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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