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 2024-03-23 05:25:11 阅读 4915

车辆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车辆使用、保养、损坏维修等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华分公司各部门、风电场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编制依据。

一)能源投资公司制度汇编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9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河北分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章一般规定。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第五章责任划分。

一)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安健环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车辆考核信息汇总、报批工作。

四)各部门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六章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综合部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员工驾驶证考试取证相关事宜,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档案卡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三)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安健环部反映,并联系综合部相关负责人报修。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安健环部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要严肃、认真、负责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不到位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五)安全监督网络成员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向安健环部将报告车辆不安全事件。对监督检查不到位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员工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

二)严禁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高于120km/h,省道不高于90km/h,乡村道路不高于60km/h,风电机检修道路不高于40km/h),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不得驾车,一经发现,处以罚款200元;

九)根据公司内部准驾制度,车辆驾驶人不得在规定行驶范围以外驾车,一经发现,处以罚款100元;长途行驶,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本等相关证件材料,如因忘记携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个人承担;发现手续不全,强行出车被交管部门处理,主要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和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十)车辆负责人有义务对车辆完好、车内卫生情况进行及时清理,不履行义务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三次者,处以罚款300元或取消其车辆负责人资格。

十一)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临时停放在场区内非指定位置时间过长,处以车辆驾驶员100元罚款;

十二)车辆负责人将所负责车辆借给公司其他持有驾驶证人员,应在使用前检查车况、做好记录,并填写派车单;使用结束后,及时收回车钥匙,并检查车辆情况,发现情况应立即上报,未按要求执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非车辆负责人原因,车辆损坏者,主要责任由肇事人员承担;

十四)车辆负责人将所负责车辆借给公司其他持有驾驶证人员,在借用过程中,导致车辆损伤,主要责任由借用人承担;发现车辆损伤不及时上报,负责人与借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未及时进行检查,导致车辆损伤发现不及时,肇事人员不明确,责任由车辆负责人承担;

十五)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六)车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处以罚款100元;

第三条车辆损伤考核实施细则。

一)车辆擦伤、刮蹭、油漆脱落,发现一处,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元;

二)保险杠损伤、变形,发现一处,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元;

三)车灯破碎,发现一处,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元;

四)车玻璃破碎,处以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元;

五)轮胎备胎丢失,处以责任人300元罚款元;

六)挡泥板断裂,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元;

七)车辆外壳有凹坑,发现一处,处以责任人300元罚款元;

八)后视镜损坏,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元;

九)蓄意损坏车内设施,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元。

第四条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五条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健环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试行一年,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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