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4-03-24 14:25:05 阅读 3490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经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仓库竣工时,应经厂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物资部主管为仓库消防管理,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资部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灭火方案的演练。

第六条。物资部必须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

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条。对仓库新职工必须进货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第九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或分垛,并按规定留有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

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第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一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l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j柱的间距不小于0.

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第十二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易自燃或者通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十四条。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第十五条。甲、乙类物品的盛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十六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小于0.5米。

第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八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十九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

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第二十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储。

存甲、乙、丙、丁类物品的库区。

第二十三条。

储存甲、乙、丙、丁类物品的仓库、库区严禁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照厂《安全用火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仓库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按照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5 使用过的油棉纱 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3.3.电器管理。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2 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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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厂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库存物品安全,特制订本制度。1.2.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 科室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1.3.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 属地管理,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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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年 月 日。部门。1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 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1 干粉灭火机。2 泡沫灭火机。3 石棉被。4 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1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 设置 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