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4-03-24 14:50:05 阅读 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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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征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消[2005]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实施)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由公安部消防局网页的数据传输上传到部消防局防火处。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赵新文。

联系**: 010-**

附件: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商务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和摊位;

四)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九条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商场、市场应当确保建筑防火间距不被占用,严禁利用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经营摊位、货物堆场。

第十四条商场、市场应当合理组织车流、物流,确保消防车道畅通。严禁利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停车场、堆放物品;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商场、市场应当及时维护敞开式连廊两端设置的挡烟设施、封闭式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设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对经营性连廊严格按照商场、市场建筑营业厅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严防连廊成为火灾蔓延的途经。严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间设置连廊,严禁擅自封闭敞开式连廊、装修连廊,严禁在非经营性连廊设置柜台、摊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建筑之间的顶棚应当采用防碎不燃烧材料,最小净高不小于5.5米,顶棚上部应当设有开口或者顶棚与建筑相邻处敞开,开口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顶棚投影面积的10%。严禁擅自设置、改建、封闭顶棚,严禁在顶棚下设置经营场所。

(商场、市场应当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顶棚符合国家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屋盖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外墙广告背面的窗户、洞口应当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不得降低室内自然排烟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第十八条商场、市场住宿场所不得与营业厅、仓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附设的贵重金属加工、电器维修、服装熨烫等场所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与营业厅隔开。

市场摊位分隔体、自选商场货架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或者难燃烧体。

第十九条商场、市场辅助餐饮场所的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与其他部位隔开。厨房的排油烟罩及排油烟管道应当及时清洗,燃气灶具附近应当配备灭火毯,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管道不得穿过营业厅、仓库。营业厅内的食品加工区不得采用明火加热,并应当用不燃烧体隔断与营业厅进行分隔。

第二十条商场、市场应当保持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不小于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1.4米;双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单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20米。

自选商场应当保障收银区的一个侧面有宽度不小于1.4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当收银区宽度超过20米时,应当设有多个无障碍疏散通道,通道之间的间隔不大于20米。

第二十一条营业厅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营业期间严禁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自选商场经营时需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可以采用火灾时顾客能徒手推开的电磁门或者推闩式外开门,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条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设置铁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场、市场应当保持用于自然排烟的窗户、洞口常开。不能保持常开的,应当明确火灾时开启责任人或者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确保火灾时能立即开启。严禁擅自封堵、遮挡排烟窗户、洞口。

第二十四条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处理,保障营业照明用电、动力、消防用电相互独立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国家规定。

配电箱、电表箱应当用不燃材料制作,下方不得设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镇流器以及白炽灯等电器发热部位应当设置在不燃结构上,并应当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商场、市场应当每年至少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全面检测一次,可以委托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检测。电气检测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商场、市场应当按照消防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屏蔽消防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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