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19

发布 2024-04-17 09:20:12 阅读 750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0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备案。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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