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发布 2023-09-09 14:05:02 阅读 8675

试行)二0一五年三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1

第三章事故调查6

第四章统计报告15

第五章附则17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身**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pp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 炉膛**;

2.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 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的;

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 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 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 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的;

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五)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二)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人的;

三)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p五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火灾事故,有人员**的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报告。特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最迟报告时间分别是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1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大未遂事故,以及**向社会披露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部门安全员填写。

二)设备事故。

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公司认定的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认定单位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企业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填写。

三)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

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收集原始资料。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电监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和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有关规定 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 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大唐河南发电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

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令第493号 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监安全 2012 11号 结合发电企业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