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交底 修改版

发布 2023-09-12 16:35:50 阅读 1930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阴市地方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现场符合文明工地要求。现将本工程在监理过程中安全文明监理进行交底如下:

第一章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但不限于:

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

3、规范性文件。

二、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3号令)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7号令)

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66号令)

6《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七次会议通过)

7《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8《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98号市长令)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3号令)

三、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

3、关于贯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锡建管办6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无锡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建管办[2003]41)

5、《关于切实加强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26号)

6、《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5号)

7、关于**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

第二章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窨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二)设置封闭、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在主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三)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

(四)临时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要求,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控制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六)材料、设备堆放安全有序,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作硬化处理;

(七)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保护措施和勘测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精心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按照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三十日之内,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建立与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进行公示,并做好监控。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资料归档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评价,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作业应当设专人监管;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人员**和事故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章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施工检查工作总负责,安全监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负责本专业的安全施工检查工作。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包括: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况;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2、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6、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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