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发布 2023-09-12 16:35:55 阅读 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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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园永兴煤业****。

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永兴煤业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第2条本《规定》使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第3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的自觉性。

第4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

第5条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全矿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行使安全检举、制止、查处和提供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6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创出好水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0条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减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11条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200—1000元。

第13条在保护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中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00—500元。

第14条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者,奖励300—10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

第一节通则。

第15条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罚款100元。

第16条下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罚款20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17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罚款200元。

第18条井口禁止烟火范围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200元。

第19条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100元,其它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0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罚款100元。

第21条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

第22条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者一次罚款100—3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班中睡觉者,罚款200元;班中脱岗者,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4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者100元。

第25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人100元;不执行登记制度,罚责任者50元。

第26条属交**岗位人员不执行交**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27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8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9条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30条向“三违”人员索贿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200元。

第31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罚责任者100元。

第32条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100元。

第33条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者罚款200元。

第34条对“三违”不加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

第35条现场无跟班队长或没有签订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6条井下破坏安全设施或盗窃井下设备等,如发现罚款1000元并解除合同,开除除矿。

第37条主斜井、副斜井、井下斜巷,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违者罚款500元。

第38条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9条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40条集体违章每人处罚2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1条工程质量月检为合格品或省级罚款1000元,不合格或企业罚款2000元。

第42条装卸、起吊、拖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靠,罚责任者300元。

第43条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班组长300元。

第44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的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它严重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

2、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情况严重者;

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4、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

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

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发生火灾造成事故者;

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

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

9、违章不听劝告,漫骂、中伤安监人员或其它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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