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00:02 阅读 50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特殊作业。

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控制程序。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一)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点辖区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三)作业前,动火点辖区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

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会同动火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四)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五)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六)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七)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动火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动火点辖区单位。

八)动火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第五条动火作业。

一)作业分级。

1.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点辖区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设备工程部和生产技术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1.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1.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2.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三章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一) 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确认,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证,安全环保部负责动火作业证备案,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监火和验收。

二)一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确认,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证,安全环保部负责动火作业证备案,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监火和验收。

三)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确认,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证,安全环保部负责动火作业证备案,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监火和验收。

第七条动火作业证的使用。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三)动火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第九条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其持有和存档部门(人)参见下表。动火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动火安全作业证》持有及保存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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