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1 00:30:02 阅读 8145

xxx公司。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职责。2.1安全环保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2动火部门职责。

2.2.1负责制定和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动火施工方案;

2.2.2负责制定、落实的监督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的实施;

3.管理要求。

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动火划分级别。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生产一部和二部底层生产线、地沟以及二层以上空间车间,配料罐区及地沟处,锅炉房二层油泵处,罐区及化学品库。

3.2.3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2.4固定动火区域:公司固定动火区域为维修组及门前区域。

3.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及保存。

3.3.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公司安全技术人员及班/线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3.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管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3.3.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3.3.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装备自动化部维修班长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6项由动火所在车间负责人确认签字;7~11项由动火作业人确认签字;12项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由安全技术人员或车间负责人填写并确认签字。

3.3.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主管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3.3.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装备自动化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8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由动火作业票填写人员及分析人员对“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等栏目确认并签字,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分别规定栏确认签字。

3.3.9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漏项,不得涂改和代签,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10特殊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3.10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应经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方可结束作业。

3.3.1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三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3.3.1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年检查认定1次。

3.3.1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办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3.4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3.4.1特种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3.4.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监护人应为公司正式职工;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4.4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需离开时,应暂停动火作业。

3.4.5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安排停止作业。

3.4.6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7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3.5.1作业前。

3.5.1.1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5.1.2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排专人监火,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5.1.3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4.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3.5.1.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5.1.

5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5.1.6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5.1.7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3.5.2动火作业期间。

3.5.2.1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3.5.2.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3.5.2.3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3.5.2.4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5.3作业完毕。

3.5.3.1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3.5.3.2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5.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附则。4.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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