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范围内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 1 易燃易爆甲类危险区域。
具有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类危险区域:
a.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b.**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c.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的物质;
d.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的物质;
e.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的强氧化剂;
f.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的物质;
g.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3.2 易燃易爆乙类危险区域。
具有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类危险区域:
a.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b.**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c.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d.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e.劣燃气体;
f.能与空气形成**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3.3 工业动火。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生产装置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
3.4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5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6 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7 固定动火。
a.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b. 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
3.7 作业负责人。
具体作业项目的负责人,主要参与办理作业许可证,负责组织作业人员、工器具的协调,负责现场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确认。
3.8 批准人。
批准人是生产单位的属地主管,批准人必须对进行作业的上下游系统、工作附近的区域、工作内容、承包商和将要进行工作的区域内正在进行的其它工作等有详细和完整的了解。
3.9 监护人。
经过培训,清楚所负责监护的作业活动的危害和控制措施,对人员、设备、设施、工器具及作业环境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护的人员。
3.10 动火作业危害识别。
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等),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4 职责。4.1 公司主管副总。
负责特级动火方案、作业的审批;
4.2 安全部。
4.2.1安全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动火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2负责特级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核、签字。
4.2.3负责重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查和批准。
4.2.4负责保存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票据保存情况的检查、考核。
4.2.5负责固定动火点的审批并建立 《固定动火点台账》。
4.3生产管理部、机械动力部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分析检测中心。
负责各部门申请的针对设备、管线动火的取样分析工作;
4.5作业负责人。
4.5.1 负责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现场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5.2 参与施工方案的讨论、作业内容、作业方案的制定与己方安全准备措施的落实;
4.5.3 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工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5.4 负责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5.5 作业完成后,负责关闭作业,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 动火人。
4.6.1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区域,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3 电、气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者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备查。
4.6.4 动火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三不动火”原则行为,有权拒绝动火。
4.6.5 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后作业。
4.6.6 动火人应检查好作业的设备设施完好及相应措施的落实,严格遵守“焊工安全通则”的各项规定。
4.6.7 动火人必须在划定的动火区域内动火。
4.6.8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备查。
4.6.9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自身受伤。
4.6.10 动火结束后,动火人检查无余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4.7 监护人。
4.7.1 动火监护人必须通过培训,掌握消防器材和设施的使用方法及其他相关知识。
4.7.2有本岗位的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会正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4.7.3动火监护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执行“三不动火”,动火监护人需要离开动火现场的,必须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对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证不符、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收回动火作业证;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要求又不听劝阻的,有权强制收回动火作业证,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4.7.4动火作业中有异常情况发生或安全控制措施发生变化时有权制止动火,及时收回动火作业证,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4.7.5动火监护人在监护时必须佩戴监护员袖标,动火点必须悬挂动火标识或进行隔离警戒,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备查,佩戴监护员袖标。
4.7.6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4.8动火审核人职责。
4.8.1逐项审核动火作业证中安全控制措施,并补充相应控制措施。
4.8.2与动火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4.8.3协调动火作业期间的生产运行或施工作业。
4.8.4负责动火过程大气环境分析;
4.8.5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整理封存。
4.9工艺工程师职责。
4.9.1应掌握动火部位的工艺流程、设备、环境等特点;
4.9.2负责组织、联络有关人员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动火作业;
4.9.3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补充相应的应急措施,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4.9.4了解、检测分析动火部位环境安全情况。
联系并安排检测分析,对动火部位、动火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含空间、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高空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对周围各种设施及环境(包括排水、污水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测分析,并开检测分析单。
4.9.5指派监护人。
1) 监护人必须是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员工,不得安排怀孕女员工、徒工、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担当监护人。
2) 运行装置高空动火作业应视情况分层安排监护人进行监护,其中地面必须设立一名监护人。
5 工作程序。
5.1 动火等级划分、时限、审批权限。
5.1.1特级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作业,均为特级动火: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氧气的容器等设备、管线上带压开孔及其它检维修动火作业;
2) 切出运行,经处理后无法实现全面分析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动火作业;
3) 粉尘**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 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动火作业;
5) 节假日期间的动火作业;
6) 当日下午正常下班时间(非倒班时间)至次日早晨正常上班时间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防爆区域内及防火间距内进行的检维修动火作业。
5.1.1.1特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小于等于8小时。
5.1.1.2特级动火的审批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
5.1.2 一级动火。
凡在下列地点、区域内的动火均为:
1) 正在生产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2) 各类有毒介质区。
3) 有可燃液体、天然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 易燃可燃物品、天然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 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 危险化学品库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动火作业;
7) 输送或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罐体。
8) 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各单元内第一次动火。
8)装置检维修时期,停工检修时生产装置未能全部退净物料或未能在装置界区全部加盲板隔离的区域内动火作业;
5.1.2.1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小于等于8小时;
5.1.2.2一级动火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审批;
5.1.3 二级动火。
凡在下列地点、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室、休息室等);
2)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罐内检维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单元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5) 停工检修时期,装置区内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等已经退净、装置界区全面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全部地下管网已有效与外界隔离后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设备、管线等非动火作业。
6)“中交”过度时期建设装置区内的动火作业;
7)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5.1.3.1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小于等于8小时,
5.1.3.2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装置负责人审批;
5.1.4 固定动火。
凡属以下动火为固定动火:
1) 各检维修厂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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