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概论课件

发布 2023-12-21 16:45:05 阅读 5778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旧的管理模式:

一般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

弊病:短期行为,经验不足,没有磨合,管理水平低,责任无可追溯性。

导致: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工期延期、豆腐渣工程。

202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一、 概念要点。

1、 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2、 实施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企业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3、 监理的依据。

1) 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了许可证等。

2)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与其它相关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施工承建单位、检测、监测、加固、劳务等等签订的与该项目建设有关的所有的合同。

4、 监理范围。

1) 工程范围。

l)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监理范围不宜无限扩大,否则会造成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木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阶段范围。

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实施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三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监理。

二、 性质。

1. 服务性。

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

主要任务: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

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不设计,不施工,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利益分成。

利用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不具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

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2. 科学性。

面对复杂的工序、多方参建、各种新技术新工艺、不同的工期、投资、质量要求。

1)需要科学、专业、有经验的管理思路、方法和手段。

2)需要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程建设经验;

3)应当有足够数量的、各专业配套的、有丰富的经验和应变能力骨干队伍;

4)要健全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

5)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6)要有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独立性。

1)《建筑法》: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4)监理人员不应推荐任何建筑材料、设备、施工队伍给施工单位。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4. 公正性。

1)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2)监理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应该维护业主的利益。但,要有理有据。

3)监理要有最其码的职业良心,公正对待甲乙双方,不能一味偏袒建设单位。处理问题要依据事实、法律、合同条款。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 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法律:【…法】

行政法规:【…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管理办法】

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部门规章:

l)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l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 《建筑法》

1、 总则。

2、 建筑许可制度(施工许可证)

3、 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 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关于工程监理:(对监理行为定了规矩、赋予了权力)

1)***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对设计、施工的安全要求、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要求、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力,措施规定、保险规定等。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对设计、施工的质量要求、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要求、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力,资质规定、对工程质量保修的宏观规定。

7、 法律责任。

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有关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在《建筑法》之下,规定了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一)总则。质量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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