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发布 2024-01-18 07:38:17 阅读 8350

文件编号:

版本号:1709

修订号:0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批准页,内含11页)

1.0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释义。

3.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0考核范围和方式。

4.1考核范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据。

4.3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分,得分结果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

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核得分总和。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1。

4.5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分;三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5分。

4.6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的检查和统计工作。

5.0事故(一般以下)责任追究。

5.1公司一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管理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

5.2相关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设备保障部中队长、机械操作部中队长、库场理货部值班主任、集装箱业务部值班主任、商务调度部装卸指导员、安全技术部安全巡查员等。

5.3年度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五级轻微事故和年度发生一起六级轻微事故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5.。责任人在停工期间必须接受安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健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jsa&wswp)、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事故案例等;责任人停工结束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向所在单位下发复工通知单,方可复工。

6.0事故(一般以上)责任追究。

6.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6.2责任追究包括绩效考核和惩处,惩处包括经济处罚、记过、降级(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扣减薪酬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同时扣减薪酬5000元以上年收入40%以下:

6.3.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3.2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3.3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6.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

6.3.5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6.3.6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4对外引进承包商的单位,承包商在港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有关单位负有重要责任的,参照责任追究有关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6.5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6.3条所列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负责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仍按本办法处理,其中扣减薪酬部分应扣除已经受到的罚款数额。

6.6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6.3条所列行为及公司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并与有关负责人薪酬挂钩,考核扣减薪酬总额高于年度安全生产扣减薪酬总额的,不再重复处罚;低于年度安全生产扣减薪酬总额的,按扣减总额扣减薪酬。

7.0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安全技术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总办会批准后执行。

8.0安全生产约谈。

8.1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各单位有关人员,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查找不足,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而进行的诫勉谈话。

8.2约谈对象。

8.2.1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8.2.2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8.2.3根据事故等级及性质和影响,确定约谈对象范围。

8.3约谈情形。

8.3.1单位三个月内发生两起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3.2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

8.3.3单位发生五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3.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8.3.5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相关方发生的事故。

8.4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健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公司安委会主任、操作总监或有关副主任及委员参加。

8.5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约谈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有权提出质疑。

8.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意见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8.7约谈程序。

8.7.1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公司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按照指示准备约谈事宜;

8.7.2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被约谈对象商定约谈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书面形式见附件)约谈对象,明确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8.7.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8.8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追责。

9.0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0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0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2.责任事故(一般以下)分类责任追究标准。

3.安全生产考核责任追究标准。

4.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分类责任追究标准。

5.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注:**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本着 谁主管 谁负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范围内的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事故发生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规章制度 单位。部门。日期 年 月 日。1.1规范内容的界定。1.1.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 火灾 事故 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 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1.1.2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 火灾 事故 设备事故 交通事故 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1.1.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行政追究管理规定

仅供个人参考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企业各单位 各部门。3职责。3.1安全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因安全 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