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4-01-18 07:38:17 阅读 369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坚决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督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及《××省人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政〔2011〕40号)、《关于印发××能源化工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能源〔2013〕193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矿纪委(监察科)、组织部、劳资科、安检科、工会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矿调度室、井口信息站、本队值班领导。

第九条事故单位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井口信息站,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值班矿领导和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三中队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矿调度室接到死亡事故汇报1小时之内,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月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矿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矿领导、相关科室必须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部室、安检科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矿主管业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于一个月内同类型隐患重复出现的单位,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次月再次重复出现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超过两个月同类型隐患重复出现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由于工作不到位,应杜绝出现隐患,上级检查时,再次出现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对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对分管系统的业务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罚款300元。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含**非**事故)事故的,对责任区队跟班队长给予诫勉谈话,并罚款500元;队长、支部书记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对单位其他副职及联保互保成员各罚2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的,责任区队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队长、支部书记给予降职处理,罚款1000元;分管系统的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的,或同一区队一年内发生两次重伤1人事故,责任区队跟班队长撤职,罚款3000元;队长、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分,罚款1500元;分管系统的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队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区队跟班队长、队长、支部书记给予撤职处分;分管系统的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区队发生一级非**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时,责任区队跟班队长给予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分管系统的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非**事故:

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 小时以上的;

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的;

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

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面被淹的或采掘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的;

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

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30分钟以上的;

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

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主排水、主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

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或着火的;

第二十五条矿井发生二级非**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非**事故:

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3~8 小时的;

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同一个采掘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以上的;

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工作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

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火影响正常采掘活动8小时以上的;

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风10~30分钟的;

因采掘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排放瓦斯的;

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10m2以上的;

其他巷道冒顶长度在5 m以上的;

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的;

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提人设备发生中蹲罐、过卷的;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的;

第二十六条矿井发生**非**事故,对责任区队跟班队长给予诫勉谈话,并罚款500元;队长、支部书记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对单位其他副职及联保互保成员各罚200元,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非**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

一、二级非**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事故。

第二十七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1%(含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1.5%(含1.5%),给予有关责任人300---500元处罚。

2、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2%(含2%)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2%(含2%),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2%-3%(含3%)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2%-3%(含3%),给予有关责任人1500—3000元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4、浓度达到3%以上,给予有关责任人5000元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以下各项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每项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300元,跟班队干及班长每人500元,队长、支部书记各200元。

1、掘进和修棚巷道不按照规定先戴梁、护顶、护帮作业,或者不使用好前探梁和临时点杆;

2、在掏柱窝时,不采取临时护帮护顶措施,空帮空顶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 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 将事故性质 地点 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 本车间值班干部。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 车间 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一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二 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一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四十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一把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