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资源公司安全教育教案

发布 2024-03-14 16:00:12 阅读 3285

7、认真填写交**记录,按标准进行交**,有妨碍安全的问题尽量在本班解决,否则必须交接清楚。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9、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

10、发生**事故,积极参加抢救。

四、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事故案例。

年“3.12”煤气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2005年3月12日上午8时30分,修复分厂修复班员工窦明琪、聂振波、张启云(外雇工)受班长张铁刚指派到铸钢分厂清铲间退火窑更换煤气阀门。到现场后、张启云先关闭主管道阀门,三人又将作业区内的窗户打开,保持现场通风,经过自然煤气放散后、又通过窑体烧嘴点火自认为无煤气后(没办动火证严禁动火),开始更换阀门,当在拆卸阀门时,发现有煤气泄漏,由于正在检修,三人吸入了正在泄漏的煤气,因此造成三人同时煤气中毒,当即送往通钢医院**。

聂振波、窦明琪因煤气中毒伤害程度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2.通化某化工厂火灾烧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3月13日8时30分,某化工厂化工车间发生一起着火事故,死亡和烧伤各一人。死者纪某,男,42岁,管工;伤者韩某,男44岁,焊工。

从3月5日开始,化工车间作煤焦油蒸馏装置投产前的准备并编写了《开工方案》,11日开始试车,11日21时30分左右发现2号熔盐炉上盖有轻微冒烟现象,经过车间领导现场碰头会共同研究,怀疑冒烟现象是2号熔盐炉再沸器换热管有焦油和熔盐轻微串漏的地方,发生了氧化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试车,详细查明原因,当场决定:

1、停止试车,22时车间开始将加入试车系统的料用泵倒出,减少系统中可燃物-焦油。

#熔盐炉降温,争取12日放掉熔盐,然后拆掉再沸器详细检查内部的换热管。

由于物料当天已经连夜倒出,溶盐已经放出和凝固,3月13日车间早班会安排检修2#溶盐炉再沸器,查明冒烟原因,将再沸器拆下来吊到地面上详细检查。8时左右,维修焊工韩某、管工纪某开始进行拆卸。他们先将再沸器的dn50焦油路下阀门用扳手拆掉,油管路内比较干净,没有残存焦油。

然后开始拆卸再沸器与蒸馏釜之间的管道法兰,由于螺栓锈蚀严重,拆卸起来比较困难,当剩最后一个螺栓时,便私自用气焊进行切割螺栓。8时30分切割螺栓的法兰处突然冒出焦油着火,韩某立刻跑出被大面积烧伤,安全监护人王某发现着火怕引发氧气乙炔瓶**,挪开了气瓶,纪某跑出后跌倒,当场死亡。火灾约分钟后被化工车间用消防水、灭火蒸汽和干粉灭火器扑灭,接到火警的二道江消防大队也立即赶到。

着火油量约50-100公斤左右,伤者韩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车间检修前在公司生产机动部办理了“二级动火许可证”,也制订了《检修安全措施表》和检修工作程序,审批的范围是熔盐炉和再沸器之间的连接法兰,不包含在油管路动火。在拆卸最后一个螺栓时,可能报有图省事心理,私自扩大动火范围,引发了着火,二人都未能及时逃脱,是发生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违章超范围动火时,安全监护人没有及时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出现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停止生产活动,认真整改生产和设备上的缺陷。

2、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使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扎根于员工的心中。

3、落实安全责任、杜绝违章操作现象再次发生。

5.炼轧厂“3.4”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3月4日晚间6:45分左右,炼轧厂热轧区发生堆钢事。

故 ,7:00左右处理完毕准备恢复生产,热轧区轧钢工胡德军(男,39岁)在f1轧机入口做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胡德军要求操作台推入f1入口的侧导板便于清理精轧间的板道,清理完后,胡德军要求操作台装辊,此时胡德军发现f1机架内有一个撬辊,在拿撬辊过程中侧导板动作(由于装辊作业需将侧导板抽回,方可装辊),现场一旁作业的轧钢工崔凤波发现侧导板动作,便急忙喊操作台停止侧导板动作,但为时已晚,侧导板已将胡德军右肋挤伤,胡德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严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目前此事故正在经二道江区安监局调查,根据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1、胡德军本人安全意识不强,已通知操作台作业,却盲目进入设备取撬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炼轧厂安全教育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整改措施:

1、炼轧厂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员工按照安全作业程序进行作业。

2、建立完善的信息联络制度,在进行相关作业操作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指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炼轧厂“3.04”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3月4日晚间6:45分左右,炼轧厂热轧区发生堆钢事故 ,7:00左右处理完毕准备恢复生产,热轧区轧钢工胡德君(男,39岁)在f1轧机入口做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胡德君要求操作台推入f1入口的侧导板便于清理精轧间的板道,清理完后,胡德君要求操作台装辊,此时胡德君发现f1机架内有一个撬辊,在拿撬辊过程中侧导板动作(由于装辊作业需将侧导板抽回,方可装辊),现场一旁作业的轧钢工崔凤波发现侧导板动作,便急忙喊操作台停止侧导板动作,但为时已晚,侧导板已将胡德君右肋挤伤,胡德君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严重,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目前此事故正在经二道江区安监局调查,根据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1、胡德君本人安全意识不强,已通知操作台作业,却盲目进入设备取撬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炼轧厂安全教育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整改措施:

1、炼轧厂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员工按照安全作业程序进行作业。

2、建立完善的信息联络制度,在进行相关作业操作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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