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 2024-03-15 13:20:03 阅读 5909

1、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文明科长、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等“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任职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有效期满后,应及时参加复训。如调离本岗位,新上任人员应参加相应教育培训。

2、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安拆工等)必须经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操作技术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操作,期满后进行复训。

3、岗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项目部和班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学时为15-40个学小时,并有考核记录。未经教育的,不得上岗。

4、**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

5、新工人、调换工种的工人,或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或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应有记录。

6、公司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工人**教育记录,安全教育内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及操作规程熟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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