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细则

发布 2024-03-23 07:40:12 阅读 7199

关于现场施工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国家财产和投资方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申能达茂旗百灵庙风电场一期48mw工程建设所有施工单位和个人。

1.2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在安排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精心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

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纪律和有关电力建设的法规、规程、规定等。

1.4 文明施工管理纳入安全组织机构职责管理范围,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做到环境整洁,场地干净,物料码放整洁,行为规范,做到道路清洁,无“五头”。

1.5 安全工作应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一切违章行为应做到百分之百的登记,百分之百的罚款,对在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处罚。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一100元。

2.1.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戴好安全帽者。

2.1.2 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背心、裸背、裙装、长发披肩等。

2.1.3 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而不系者。

2.1.4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流动吸烟者。

2.1.5 在工作场所打闹、嬉戏、奔跑、追逐等妨碍安全施工者。

2.1.6 使用手提电动工具,直接使用花线或塑胶线做拖线或直接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和直接插入插座使用者。

2.1.7 在施工场所不遵守交通管理制度,超速行驶,开英雄车、霸王车者、无证开车者加倍处罚。

2.1.8 施工中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砂轮锯、电磨头等电动切割工具,不戴防护眼镜者。

2.1.9 使用氧气、乙炔瓶,不符合安全间距及文明施工标准的。

2.1.10 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模梁上行走者。

2.1.11 高处作业不带工具袋、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止坠落措施者。

2.1.12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1.13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脚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

2.1.14 高处作业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1.15 高处作业在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者。

2.1.16 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的。

2.1.17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漏、滴、污染设备、成品者。

2.1.18 使用台钻等转动机械戴手套者。

2.1.19 厂内机动车行驶时,违章带人者。

2.1.20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2.1.21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2.1.22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清理、收回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者。

2.1.23 在隧道、烟道及夹层内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照明电压超过36v以上。在容器内、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高于12v。

2.1.24 进入现场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的车棚内,不得进入厂房或任意停放,非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施工工作场所。

2.1.25 在现场随地大小便者。

2.1.26 在现场就餐、随意乱扔饭盒、包装和乱倒剩饭者。

2.1.27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者。

2.1.28 电焊线、橡胶软管、脚手架、电源线等,不靠边固定、乱拉、乱放、排列不整齐者。

2.1.29 施工场地乱堆放设备、材料,堵塞通道者。

2.1.30 施工场地存有“五头”者。

2.1.31 现场施工道路上存放材料、设备、堵塞道路者。

2.1.32 不道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成品污染者。

2.1.33 在设备及物件、墙壁上乱涂乱画者。

2.1.34 因施工用水管理不善随意跑水、漏水。

2.2 有下列行为之一罚款100一200元。

2.2.1 非电工乱接、乱拆电源设备者。

2.2.2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

2.2.3 搭乘载货吊笼者。

2.2.4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工器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安全用具、起重工器具和机械。

2.2.5 施工现场无盖的井,坑、洞未加围栏和标志。

2.2.6 脚手架搭设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者。

2.2.7 冬季施工未经许可明火取暖者。

2.2.8 擅自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孔洞盖板、平台栏杆、脚手架、安全遮栏、警告标志或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者。若因此而造成他人伤害者,除加倍惩罚外,依据伤害程度交有关部门处理。

2.2.9 不采取安全措施,高空向下抛物者或乱扔垃圾杂物者。

2.2.10 在高处作业处追跑、打闹、打架斗殴者。

2.2.11 高处作业材料、工具乱堆乱放,无防坠落措施者。

2.2.12 未有火情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者。

2.2.13 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办理工作票擅自施工者。

2.2.14 未经批准在现场随意搭设临时工棚者。

2.2.15 未经批准,随意破坏施工道路或损坏、排水通道者。

2.2.16 各文明施工责任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垃圾。

2.2.17 现场道路路面保持清洁、平整、无积水。

2.2.18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

2.2.19 下班时,不清理现场者。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2.2.20 野蛮施工,损坏设备护栏或其他损失者。

2.2.21 不注意保护环境,随意损坏现场绿化植被者。

2.2.22 应设安全设施而未设者。

2.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一500元。

2.3.1 无安全技术措施,强行安排施工人员施工者。

2.3.2 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项目施工者。

2.3.3 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作业票便开始明火作业者。

2.3.4 重大起重作业无施工组织方案及无安全技术措施者。

2.3.5 未办理开工证强行施工者。

2.3.6 有其他违章指挥行为者。

2.3.7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吸烟者。

2.3.8 未经批准,在现场随意搭设临时工棚者。

2.3.9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或非起重工指挥起吊作业者。

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2.4.1 不按监理单位下发的“安全问题通知单”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单位。

2.4.2 将一些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单。

位。2.4.3 对发生人身**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单位。

2.4.4 按规定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返工的。

2.5 其它要求。

2.5.1 对连续两次违章者,加倍处罚,连续三次违章者,清退出现场。

2.5.2 有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或文明施工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有权进行停工整顿。

2.5.3 外包单位、厂家单位的违章处罚纳入承包单位范围内。

2.5.4 其它未列入的违章行为参照执行。

2.6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根据《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做以下惩处:

2.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6.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两年的处分。

2.6.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6.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有关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事故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7 对施工单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根据《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议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以下惩处。

2.7.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2.7.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7.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有关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事故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2.8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根据《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做出以下惩处。

2.8.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8.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2.8.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8.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有关人员按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2.9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以下惩处:

2.9.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9.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2.9.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9.4 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2.10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建议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10.1 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10.2 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2.10.3 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的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10.4 对一般机械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2.10.5 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2.11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2.1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即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3.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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