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学社会调查报告

发布 2024-04-01 08:25:12 阅读 6289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了解xx中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我予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27日期间根据对医院、

关于xx中医院医疗纠纷的调查报告。

医疗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了解xx中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我予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27日期间根据对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口头问卷,对医疗纠纷案例的调查,了解到医患关系之现状,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大量出现,医疗工作中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医患关系之现状描述。

一)双方关系总体正常的结论,并不存在医患争议双方关系十分恶劣的情况。

我通过问卷调查采访了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问题的总体评价。对医患关系持正面评价的(融洽、双方合作与较好、合作多于对立)将近一半还多。其中医院为47.

6%,患者和医务人员都超过50.0%,分别为:56.

5%与57.8%。考虑到医院主要负责应对医疗纠纷,从心理学上分析,评价低一些视为正常。

回答“难以说清”的医院为14.3%,患者为28.0%,医务人员为15.

5%,说明医患关系中医方对现状有较为明晰的认识,而患者尚不是很清楚。最后,对医患关系持负面评价的(一般、对立多于合作与紧张、双方对立),医院为33.3%,患者为15.

5%,医务人员为26.3%。在医患关系中作为服务方的医方总体上评价较低,而享受服务的患者并非如想像中那样对医患关系评价较低,仅1/6不到患者持消极看法。

其中评价最低的(紧张、双方对立)医院为9.5%,患者为2.5%,医务人员为8.

5%,医方比患者认识更为悲观。

二)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医院对于医疗纠纷发生的不同看法。

2010年末,一住院患者因口服药剂后,感觉身体不适,其家属以其病情加重为由,诉医生开错药物,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最终由医院免除其在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才予以结束。”就此案例中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利益出发点不同,所以各方的期望值所在也各有偏重。

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以及具体事实的面前,对于一些各自关注的问题的看法又是如何?

1.患者方面患者,他们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看法如何?多名患者尤其是在地方医院有过就诊经历的患者在向记者谈起就医感受时,说得最多的就是两点:“服务态度差”、“收费太高”。

2.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认为,患者及其家属也存在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知不足,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的现象。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结果,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其他问题时,就容易引发纠纷方面。

医务人员还认为,由于医患之间在掌握医学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等,加之部分医务人员在解释工作上的不到位以及整体医疗环境在人文关怀、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等软硬件建设上存在不足,导致医患之间的沟通效率与质量不到位,致使小误解变成大纠纷。

3.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不幸发生,医院最为看重的是名誉。而居第二位的考虑则在于担心耗费时间和精力,需要特别指出,选择最为看重经济因素的医院放在最后。

在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最难达成共识的方面这一问题上,医院选择的最多的却是经济方面的赔偿数额问题,其次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

二、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大量出现,所以,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就将一直存在。

医疗纠纷虽然在整个纠纷体系中并不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伴随着医疗改革的进程以及医疗纠纷的升温,却成为公众较为关注的热点,这有其根本性的原因:一是因为医疗卫生事关人民生活之基础,虽然很多人没有遇到相类似的案件,但是推此及彼还是有很深刻的感触;二是因为医疗纠纷中本身存在许多难以消除的盲点,学界热衷于讨论,加之新闻**的作用,自然成为中心问题。医疗纠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说基本上不能通过简单的制度建构就达致理想目标。

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仍然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所以,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就将一直存在。

三、发生医患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 服务态度问题,在医疗工作中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医生在医疗工作中,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和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现代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它强调的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与平等,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应高于最佳利益原则(这对医生的干涉权是一种限制),患者自主权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对病情的知情权、**知情权和费用知情权为基础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顺应这种进步,这可能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

二)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充满疑问。

三) 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不了解。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不应大打出手,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首先应冷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封存病例,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四)少数患者及亲属存不良动机,以大额赔偿要挟,有意扩大事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

患者之所以选择‘闹’的方式维权,尽管不排除恶意索赔、追求非法利益的可能,但也存在相关部门不作为或不合理行使职权造成违***行为得不到遏制的原因,但是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合***成本过于高昂以及非法索赔得不到惩处。

四、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一)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

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二)同时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

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

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法治建设。

首先是完善权利监督制度以促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其次,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给患者提供表达权利诉求的机会与平台,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利益平衡和裁判机制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再次是完善医疗卫生立法,一方面将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在发生医疗损害时侵权责任的归责办法,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卫生立法从制度上杜绝以药养医、以检养医、收受红包、见死不救等有损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

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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