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国土资发

发布 2024-04-17 20:55:11 阅读 2462

神国土资发〔2012〕号。

关于神河高速公路ljⅰ标。

项目部生活区、拌合站临时占地的批复。

神河高速公路ljⅰ标项目部:

贵部6月13日《关于神河高速公路ljⅰ标项目部临时占地申请》收悉。据申请你项目部需在工程项目标段内临时占地筹建“项目部生活区、砼拌合站”。我局本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之原则,经相关股室实地踏勘,并充分考虑你项目标段作业的特殊性和预选地址固有的地类地貌之特点与现状以及拟临时占地所属乡(镇)村委对临时占地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临时占用东湖乡东湖村耕地40.9808亩。其中生活区9.

3451亩,砼拌合区31.6357亩。必须按勘测定界所确定的范围及面积使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二年。

二、占用前需和所属乡(镇)村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占地补偿费,同时向被占地农民每亩支付500元的地力恢复费,确保被占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在占用前,对原地貌、地类须以影像资料留存。并剥离活土层,集中堆放,妥善管理,作为后期复垦的耕作覆盖层。

四、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规定,每亩以10000元标准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抵押金,专项用于复垦。

五、占地结束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并按有关规定由市级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特此批复。附件 1:临时用地申请。

2:勘测定界报告。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