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惩条例

发布 2023-08-30 07:10:06 阅读 7445

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安全奖励 2

第三章安全处罚 4

第一节通则 4

第二节采煤 11

第三节掘进 12

第四节机电 14

第五节运输 19

第六节 “一通三防” 22

第七节放炮及火工品 30

第八节地质测量 32

第九节监测监控 33

第十节其他 34

第四章有关规定 37

第五章附则 38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现制定《忻峪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员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第3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的自觉性。

第4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员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

第5条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每个员工都有行使安全工作检举、制止、查处和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创出好水平的单位和员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记功授奖、表彰奖励。

第8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对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0条对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1条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对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省、市安全先进个人者,奖励1000—5000元。

第13条对年度内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奖励500—5000元。

第14条对年度内被评为矿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者,奖励300—5000元。

第15条对安全创水平获得省、市、公司、矿安全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500—5000元。

第16条对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500—2000元。

第17条对在安全工作中发明创造,实施效果明显的单位或个人,每项奖励500—2000元。

第18条对在保护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中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00—500元。

第19条对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和“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者,奖励300—3000元。

第20条对揭发他人故意损坏自救器、矿灯的行为者,每次奖励200元。

第21条对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及时向通风部门、安全部门汇报,情况属实的,奖励汇报者300元。

第22条对新工人传帮带成绩优秀人员,安全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人员,奖励200—2000元。

第23条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会使用自救器或使用自救器不规范者,罚款100元。

第24条下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罚款300元。

第25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者,罚款200元。

第26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及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 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后不及时下井者,罚款100元。

2. 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但没有下井者,罚款200元。

3. 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27条在井口禁止烟火范围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200元。

第28条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井口检身员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300元。

第29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罚款100元。

第30条井口检身员不负责任造成秩序混乱者,罚款200元。

第31条下井人员起哄、漫骂、行为野蛮和打架斗殴者,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32条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

第33条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100元;不听从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者一律罚款100—3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睡岗者,罚款200元。

第35条班中脱岗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36条所有人员必须培训上岗。不经培训上岗者,罚款200元。

第37条所有人员必须熟悉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其下岗学习。

第38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者100元。

第39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火药库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者200元。

第40条属交**岗位人员不执行交**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1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2条没有执行“四位一体”开工检查制度,处罚责任者200元。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处罚责任者300元,跟班队干200元。

第43条队干、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4条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45条向“三违”人员索贿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46条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矿、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填写各种台帐、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安排不具备值班资格人员替岗,处罚责任人200元;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采取措施不力或通知不及时,影响正常工作,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7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罚责任者100元。

第48条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100元。

第49条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50条违章作业处罚单位1000元,主要责任者200元。

第51条对“三违”不予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责任者另究。

第52条现场无跟班队干或没有签订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3条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记录或制度、记录不完善,罚单位负责人各100—200元,检查时因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来,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

第54条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多次“三定”未整改,加倍处罚;无故不进行“三定”的,处罚当日值班队干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第55条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领导200元。

第56条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领导500元。

第57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单位领导500元。

第58条集体违章每人处罚2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59条工程质量月检奖惩执行矿质量标准化文件规定。

第60条工程质量、文明生产不达标,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工作面质量标准化不达标造成停产的,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次,单位领导100—500元。

第61条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冒顶、瓦斯超限等事故罚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2000—10000元。

第62条井下各处严禁任何人乱扔食品袋、饮料瓶以及各种零散材料、部件等,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装卸、起吊、拖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靠,罚责任者300元。

第64条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干、班组长200元,安监员300元,事故责任另究。

第65条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未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强行施工、作业现场与规程措施不相符,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300—500元。

第66条年度内各种安全活动文件的奖罚规定,不能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67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降薪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他严重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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