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发布 2023-09-06 08:14:04 阅读 5446

通六建(宁)字(2005)年(032)号。

关于发布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及《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项目部:为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规范管理作业行为,鼓励创优,惩罚落后,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南京分公司在市场中的影响及竞争力,经分公司研究决定,制定了《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及《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现下发至各项目部。望各项目部逐条对照,认真贯彻执行。

附:1、《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2、《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

南京分公司。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词题: 安全奖罚条例实施细则。

抄送: 办公室工程管理部。

南通六建南京分公司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南京分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本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规范管理和作业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行政政策、规范标准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以本公司(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各类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南京地区以外市场的工程项目参照同等比例执行。

第三条奖罚**分公司设立奖罚**,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提取1.2元/m2奖罚**,其他工程提取合同总价的1‰奖罚**,但单项工程的奖罚**不少于1000元。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部各级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管理到位、业绩突出的项目部进行奖励;对安全意识淡薄、投入不到位、安全隐患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部进行惩罚。以上奖罚原则上以项目部为主体,对主要责任人实行适度奖罚。

经济手段并不是奖罚的唯一手段,分公司还将采取其他多种形式的手段作为辅助,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推进。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奖励实行目标控制,于工程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结算;处罚实行过程控制,于实际发生时结算。

第五条基础和方向各工程项目必须普及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公司管理目标分解,创建南京市文明工地、江苏省文明工地,力争全国建筑安全奖,通过阶段目标的实现,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管理局面的根本性扭转。

第二章奖则。

第六条对获得南京市文明工地的奖励1.5元/m2。

第七条获得江苏省文明工地的奖励2.5元/m2。

第八条获得全国建筑安全奖的奖励5元/m2。

第九条获得以上荣誉,同时受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正面现场会的工程项目,在以上基础上浮5%—10%给予奖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正面现场会的工程项目,在以上基础上浮10%—15%给予奖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正面现场会的工程项目在以上基础上浮15%—20%给予奖励。

第一十条受到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1000元经济奖励,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2000元经济奖励,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给予 5000元经济奖励。

第一十一条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计算。

第一十二条以上奖励,分公司以文件形式通报表彰,经济奖励部分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发放。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在总公司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分公司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在南京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处5000元罚款;在现场召开反面宣传会议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处10000元罚款;在现场召开反面宣传会议的,处2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在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处20000元处罚;在现场召开反面宣传会议的,处5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具体处罚额度由分公司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受新闻**负面报道的,视其影响范围给予2000—5000元处罚。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受到上级部门经济处罚的,分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实行同等额度的处罚。

第二十条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停止投标资格等严重违反企业经营活动处罚的,处罚额度由分公司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将停止工程项目部的一切经营开拓活动,限制其资金使用(即除用于安全投入和职工生活费外,不得扩大生产规模、购置与安全投入无关的材料等),并由分公司监控其资金用途。

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经分公司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

2.受到上级部门停工整改决定的;

3.有上述第二十条表述的情形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检查中发现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资料及现场部分存在的不足之处,根据隐患性质、类别,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项目部落实整改,并将结果根据整改要求报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工作违反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针对管理活动、行为和现场安全状况等的处罚额度由分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和责任认定情况由分公司研究决定处罚额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安全奖励和处罚由分公司工程科出具奖罚决定,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南京分公司工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南京分公司。

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水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处罚办法》和公司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等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及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活动,主要针对项目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为资料部分和现场部分,根据隐患出现的部位、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分为一般安全隐患、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安全隐患,包括未列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各类安全意外事故。

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导致发生四级至二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包括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导致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

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意见有:现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工整改。

三、下文中列举的安全隐患除特别指出外,其整改意见均为限期整改,如到期不能整改合格,则处以相应罚款。

四、处罚事项列举:

1.安全管理。

1.0 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资料台帐的,处500元罚款。

1.1 安全管理组织。

1.1.1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处200元罚款;安全生产小组活动不正常(即每月少于一次)的,处100元罚款。

1.1.2项目部未按照建设部213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处200元罚款。

1.1.3项目部未按照要求建立其他安全生产机构的(如消防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等),处200元罚款;活动开展不正常的,处100元罚款。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项目部未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200元罚款。

1.2.2管理人员不熟悉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1.2.3选择的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且未在当地备案的,责令停止该分包作业,重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处500元罚款。

1.2.4未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的, 处500元罚款。

1.3 目标管理。

1.3.1未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处200元罚款。

1.3.2安全管理目标未进行责任分解的,处200元罚款。

1.3.3项目部管理目标无考核规定或考核办法未落实的,罚100元。

1.3.4目标考核办法落实不好的,罚100元,1.4 安全管理制度。

1.4.1项目部未制定有关教育、检查、交底、施工方案编审、验收、投入等制度的,罚200元。

1.4.2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全的,罚100元。

1.4.3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有效落实的,罚100元。

1.5 安全教育。

1.5.1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教育/入场安全教育(不能出示试卷)的,处300元罚款。

1.5.2参加安全教育考试人员数量不足施工总人数50%的,罚150元。

1.5.3安全教育无具体内容(未保存教育记录)的,罚150元。

1.5.4未开展节假日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季节性安全教育培训或转岗安全教育培训的,罚150元。

1.6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应急预案。

1.6.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罚300元;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的,罚150元。

1.6.2有一项专项安全方案未编制的,罚100元;有一项专项安全方案未经审批的,罚50元。

1.6.3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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