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发布 2023-09-06 08:34:04 阅读 1914

陕中太发[2009]6号。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试行)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筹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罚暂行条例》

第二条筹建处全体员工(包括施工单位,以下同)必须遵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条例、指令、规程等,必须遵守筹建处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不安全不施工,没有安全措施不施工,隐患不排除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深严细实”的要求抓安全,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狠抓现场安全管理;严制度、严要求,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推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注重施工过程细节管理;工作要脚踏实地,讲究实效,抓好安全建设。

第五条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安全核心理念,坚持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筹建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目标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筹建处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工作总结,对实现安全施工的单位由筹建处赠挂安全红旗,对单位负责人奖励200元;每半年和年末各进行1次安全工作总结,对评选的安全先进工作者和安全标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及防止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筹建处综合办和安全科审查,报筹建处研究批准,给予记功和奖励:

一等功奖励 5000元。

二等功奖励 3000元。

三等功奖励 1000元。

第九条在安全方面,主动向筹建处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管理有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奖励100~2000元。

第十条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竞赛、技术练兵比武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奖100~500元,个人奖500~1000元。

第十一条对维护国家财产,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级。

第十二条筹建处实现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单位消灭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年底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奖励。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反“三违”活动,同违章违纪现象作斗争,事迹显著者,每季度给予奖励500~1000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单项工程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工程获得建设单位自评优良工程的奖5000元,获得省部级优良工程的另行嘉奖10000~100000元。施工单位因严格控制材料或提出经济可行的施工优化方案,经建设单位认可实施后,按节约价值的50%奖励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期间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根据工程大小给予1000~50000元奖励。

第三节处罚。

一)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筹建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由筹建处主任主持,筹建处副总及以上领导、安全质管部及生产各部室、企管部、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署下月安全工作,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或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八条按规定需要参加每周组织的安全例会、安全活动、工程监理协调会和每天调度会而不按时或无故不参加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九条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或不组织安全活动的,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班前会未把安全问题交代清楚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扣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加重处罚外,还将严厉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在每项工程施工前不按规定传达贯彻学习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操作规程者,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一条筹建处各生产部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安全质检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者,一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书面反馈或落实整改处理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则严厉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筹建处、施工单位值班领导交**时因没把安全问题交清交细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罚责任者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加重处罚外,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值班干部值班后,不得全天休息(上午休息,下午上班),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请假,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调度会安排的安全工作当天既未落实整改,又不汇报者,一次处罚参加会议人员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处罚2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1、下井不带安全帽者。

2、喝酒下井者。

3、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者。

4、无措施在井下和井口焊接施工者。

5、没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者。

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及安排无证人员顶岗者。

7、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者。

8、井下电器失爆者。

9、擅自在井下卸开矿灯者。

10、井下电器设备不按要求安装各类保护、保护不齐全或甩掉保护不用者。

11、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及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操作线、动力电缆,发现有缺螺丝、弹簧垫,有鸡爪子、羊尾巴者。

12、操作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不按要求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或不按章作业者。

13、井内和井口信号未由专职信号工发送或不经过井口信号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者。

14、升入井人员没执行“运输斜巷行车不行人”制度,在运输提升过程中行人者。

15、主副井提升钢丝绳总断丝面积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进行更换又使用者。

16、井下爆破作业时,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雷管脚线不扭结成短路、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糊炮或明电爆破者。

17、井上下脱岗、睡岗,不执行现场交**制度者,重要机台、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18、在井上下工作期间打骂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者。

19、隐瞒事故真相、对事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嫁祸于人者。

20、个人违章却无理取闹,纠缠领导者。

21、井口周围20米范围内抽烟者。

22、不服从检查验收,与检查人员纠缠或争吵者。对各类检查、验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若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向筹建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23、夜间检查、抽查、突击检查时通风报信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的井巷工程质量负责,出现问题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斜井巷道出现淋水时,浇注混凝土前不安设临时截水槽进行截水处理或截水不彻底造成井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2、出现麻面较多直接影响井巷观感质量的,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返工处理。

3、跟班班组长对当班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出现问题者,对跟班班组长和质量验收员各处罚500元,并挂罚值班领导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大胆行使监察权利,严格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抓住不放,盯住解决,对上级或筹建处检查出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除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条外,还挂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安装不标准,现场长期存有安全隐患,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力,一次处罚安全监察员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5)施工单位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建设单位或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二)、掘进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控制处罚如下:

1、不能完成月度计划(月度计划不超合同工期要求)的,每拖延一天处罚2000元,以此类推。

2、对各施工单位的周计划严格落实考核,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处罚500元/项。

3、累计两月不能完成计划的,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召开分析会,下达处罚意见并制定措施。对不积极采取措施的,建设单位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4、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影响工期的,根据双方责任,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处罚如下:

1、日常质量管理工作不按规范操作的,每单项按1000~5000元处罚。

1)施工单位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中间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2)无设计变更记录擅自施工的;

3)主要材料不按期送检或更换材料不通知建设单位的;

4)自检不记录的,不作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的;

5)现场文明施工差,施工劳动纪律差、不按工序、工艺施工的;

6)施工机械设备(单台)达不到完好标准的;

7)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单项)不落实、不处理的。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整改或返工造成超期的,按合同规定处罚。

3、当工程竣工验收低于合同要求等级时,不影响正常使用,按规定罚没质量保证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日常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停产、整顿,达到要求后方可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5、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应付的,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影响情况处罚。

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自行施工的,处罚2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7、明槽开挖施工中浆砌片石、混凝土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发现第一次处罚1000-5000,发现第二次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及时辨识及控制,要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单位工程施工无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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