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2

发布 2023-11-10 12:00:00 阅读 2175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灾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特建立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发生事故的通知后,必须及时通知矿长、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及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抢救。

二、 矿井发生事故后,矿上所有人员必须积级配合,听从矿长的统一指挥,要紧张有序地搞好煤矿灾害事故的营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灾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三、 矿上发生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及时撤出灾区人员,同时积级组织人员进行营救。

四、 煤矿事故处理完毕后,矿长必须及时对所发生的事故组织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总结和吸取事故经验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作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同时,对上级部门进行的有关调查,矿上必须积级配合,不能隐藏事故真相。

地方煤矿隐患“零”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便各级部门能随时掌握和了解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存在情况,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执行隐患“零”报告制度。

一、 按照煤矿企业自查,如实汇报的原则,各煤矿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 煤矿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镇煤管站,镇煤管站应及时统计各类安全隐患并上报到区煤炭局;

三、 严格执行逐级汇报,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

四、 矿井的安全隐患应分类整理汇报:

1、 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2、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他隐患;

五、 各矿井、煤管站应做到汇报及时、清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隐瞒、不虚报,如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

六、 严格做到一日一汇报,严格执行无安全隐患也汇报的隐患“零”汇报制度;

七、 对于隐瞒、虚报安全隐患的矿井、煤管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八、 各级有关部门应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九、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会劳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一、 镇、乡、街道办工会和企业工会分级实行劳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全面履行群众监察职责,切实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利益。

二、 举报形式灵活多样,主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

一是设举报箱。在镇、乡、街道办和企业的醒目位置,分别设备安全隐患举报箱,收集职工群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隐患举报意见;举报箱钥匙由工会负责人或工会指定的专人保管,每天16时开箱一次,收集整理隐患举报意见,在2小时内,书面向企业值班负责人报告,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要求在4小时内回复隐患处理情况。企业工会同时在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镇、乡、街道办及主管部门巡查员报告;重大隐患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

二是在镇、乡、街道办和企业工会分别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接待制度,实行定点值班,专人接待和对外公布举报接待**。

三、 镇、乡、街道办工会接到举报意见后,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并依法督促和协助职能部门认真查实,责令企业及时处理隐患或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直到彻底消除隐患。

四、 经有关部门查实,对提供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功的举报人,由企业工会按规定进行50—500元奖励。

五、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诬告陷害。

六、 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硫酸管理制度。

一、 硫酸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二、 对硫酸的管理要做到人防与物防相结合,做到防盗、防火。消防灭火装置要定期进行更换。

三、 煤矿充灯工必须熟悉硫酸的使用方法,按规定使用硫酸。硫酸的使用方法如下:

1、 使用时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镏水中,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散热迅速。

2、 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以免产生剧热,引起**。同时也不能将大容积瓶子中的硫酸倒入水中。

3、 在使用时应备有5%的硫酸钠溶液,以便硫酸飞沫落到脸上、手上时洗涤用。

4、 所有硫酸存放时要严密盖好以防进入杂物。

四、 若不按规定使用硫酸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煤矿专用电器设备失爆检修制度。

一、 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二、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

三、 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两全”;“三坚持”。即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有过电和漏电保护装置;有密闭圈和挡板;有螺钉和弹簧垫;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清洁整齐;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电煤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四、 入井前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复检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五、 井下废旧原材料、停电或更换下来的电气设备和电缆要妥善保管,及时**。

六、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无电后,检查瓦斯浓度在1%以下,再将导电体对地;安全放电,才能检修。

七、 裸露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加装保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八、 机电必须由机电队长参与生产办每周对主井内的电缆及接线盒进行二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地方煤矿入井交底制度。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企业的现场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班前会交底。

1、 煤矿必须开好班前会,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精神以及本矿制定的相关安全规程措施,并严格要求所有入井人员在贯彻的规程措施上签字。

2、 贯彻规程措施必须到位,要结合入井须知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对通风、瓦斯、顶板、防灭火、防治水、防尘、机电运输以及爆破等方面的安全规定,进行认真贯彻传达,要作到不掌握入井须知的不允许入井,不明白规程措施安全要求的不准入井。

3、 煤矿负责安排工作、贯彻规程措施的管理人员必须将本班掌握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预先进行交底,并对存在的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安排。

二、 进下现场交底。

1、 严格执行岗位工现场交**签字制度,以防止虚假现场交**造成隐患或事故。

2、 **人到现场后,**人必须将本班自己负责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通风设施、顶板、机电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程序交代清楚,**人在经复核情况属实后,在**人手册上签字,**干部方可出井。

三、 罚则。

1、 对入井前因班前会未进行交底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2、 对未进行好井下现场交底造成事故隐患扩大直至发生事故的,从重追究交**的责任。

四、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促进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缔非法开采及一切违法行为,特制定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一、 举报对象:发生事故隐患不报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煤矿;非法生产的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 钟山区煤炭管理局是事故隐患举报的具体受理单位。

三、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本区范围内乡镇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 举报范围:煤矿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四证(矿产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不全仍从事煤矿生产的,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即煤矿矿井通风、顶板、防水、防火、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煤矿矿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已经被地方**和有关部门责令吊销“四证”实施关闭的,私自违法开采煤炭,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财产,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六、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

七、 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举报受理单位和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

八、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用信件、**、传真、面谈等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人单位举报。

九、 举报的内容尽量满足下列条件:

1、 提供被举报煤矿的名称(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2、 基本事实要叙述清楚,矿井现状、违规人员或隐患情况要表达清楚。

一十、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详细情况,对不愿公开自己详细情况的举报人应尊重其本人意愿。

一十一、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认真登记,不得丢失、泄密或搁置托延。

一十二、 受理举报后,局分管领导签发到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

一十三、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查办举报事项时,不得向被举报人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面材料及**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一十四、 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十五、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负责。对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十六、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班组下班十分钟碰头会议制度。

一、 企业作业班组下班后,必须立即举行时间为十分钟碰头会议。

二、 会议议题:收集听取班组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意见。

三、 参会人员为每天当班作业的一个班组全体员工;会议由企业工会指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召集,每个班组至少指定1名会议召集人。

四、 会议收集整理的事故隐患,由会议召集人在2小时内书面向企业值班负责人报告,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在4—6小时内将处理意见及情况向召集人回复,超过6小时不预回复的,召集人直接向上级工会汇报,同时向镇、乡、街道办及其相关站所通报整改隐患情况,并限期指定专人监督企业完成。

五、 会议收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意见的,召集人应有2小时内向企业值班负责人报告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工会及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

六、 会议召集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时召集会议,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记录,确保会议资料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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