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宏特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0 06:21:18 阅读 8346

徐州华宏特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技改、检修、设备加工、切割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2.管理原则。

按照“动火单位统一监管,作业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动火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动火作业涵盖范围。

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根据《徐州华宏特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办理动火危险作业许可证。

3.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焊、喷灯、电炉子、熬机油、生火炉、加热轴承等。

3.2一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电器工具敲击、金属敲击、喷砂、使用砂轮、切屑等。

3.3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型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高压试验工作等。

3.4能产生静火花的工作。如安设皮带传动的装置、高压气体喷射等。

3.5能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工作。如拿取高温物料、熔化金属、使用烙铁等。

4.动火区域界定。

公司内动火分为禁火区、一般区域、非生产动火区三个等级。

4.1禁火区:指公司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如煤气柜、制氧厂、霞普气站、发电锅炉区域、变电站、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操作室、油库、液压润滑站、高温部位及其它生产、使用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位。

4.2一般区域:指生产车间内除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外的其它区域。

4.3非生产动火区: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食堂、机动车道等。

5. 动火分类与手续。

5.1特殊危险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如:不置换带可燃气体动火;在以木料、塑料等为填料的易燃设备如循环水冷却塔等动火;临时接用工艺气体作燃料的动火;工业炉投产动火;氧罐、氧、煤气管路、煤气柜、油罐、油库等危险品仓库内的动火。

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厂级领导审批报安全部审批备案(公司级危险作业)。

5.2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其周围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一类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车间领导鉴字,并报本单位厂级领导审批备案(分厂级危险作业)。

5.3二类动火: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二类动火由所在车间主任签字,报分厂安全员审批备案。

5.4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可不必办理动火危险作业许可证。

6.责任要求:

6.1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认真填写动火地点或部位、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6.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确认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安全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6.3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和安全措施制订人,应到动火施工现场,确切了解动火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意见,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审批。动火审批人员如审批有困难时,应请示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6.4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与动火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并落实动火施工各项安全措施,并在安全措施栏内签字。

6.5各相关责任人,义务消防队员有义务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6监护人应全程进行监护,在动火期间不得擅离监护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需向动火负责人报告,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他人**。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6.7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应作为施工准备工作内容之一,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办理,造成疏忽失误。

6.8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和装置动火作业时,其化工处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制定方案,指定专人根据动火现场情况,认真落实、执行。

6.9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如动火期满而工程未完或需补充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6.10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可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以备查验,不得转借、涂改、转移动火点,超过动火范围或超期使用。

6.11动火前动火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动火单位人员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并向动火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6.12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下列措施在每次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动火分析检测合格。动火现场内的易燃和可燃危险性物质清除干净。

清除附着在动火工件内外及其附近的可燃、易燃物。备有合适、有效、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砂、水、石棉布等)。配备必要的监护人员。

保证动火现场消防通道畅通。

7.动火施工的安全要求:

7.1动火人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7.2动火前动火施工负责人与动火单位人员应共同确定动火设备、管道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7.3有条件拆卸的构件、管件、部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移到安全场所。

7.4动火前应检查动火现场附近有无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水封、阴井、明沟、暗沟和地下隐蔽工程。应进行动火分析,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7.5高处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及周围的可燃物应清离现场,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用不燃物覆盖封闭,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7.6动火前应对动火部位进行检查,如有工程塑料做的垫圈、填料,必须清除干净,以防在高温下分解出剧毒性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

7.7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和刷漆等使用易燃液体的施工作业。

7.8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两者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9焊割及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执行人进出设备,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7.10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可靠。不允许在工艺设备、管道上搭接电焊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7.11严禁擅自向正在动火的设备、管道或缺氧部位输送氧气。

7.12 动火结束或下班离人时,应切断电源、气源,彻底熄灭余火,并将工具收拾妥当,清理现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13整个动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上确定的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及审批人员填写的意见,不得擅自撤消、更改或降低要求。

7.14 动火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确保通排风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15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如遇以下状况应暂停动火

8.1手续不齐全,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不具备动火条件,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8.2监护人不在现场,动火人应暂停动火。

8.3遇有违章指挥,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8.4五级风(含五级风)以上禁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作升级作业管理。

8.5铁路沿线(25m以内)如遇装有化学危险品火车通过或停留必须立即停止动火。

8.6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8.7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动火。

8.8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动火。

8.9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动火。

8.10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设备或工具出现漏气、部件损坏等故障时,均应暂停动火工作,排除故障。

8.11动火现场如有紧急排放可燃、有毒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气体或液体;生产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威胁动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8.12动火过程中,火焰出现异常爆鸣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或有中毒症状及其它异常状况时,应停止动火作业。发生上述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动火现场恢复正常后,应重新进行检查、分析,分析合格后重新签字方可继续动火。

8.13对于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14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9.固定动火区的要求:

9.1固定动火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安全部。

9.2固定动火区需设有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并注明其范围。严禁超越固定动火区范围。

9.3室内动火区、门窗必须向外开,通风良好,出入门及通道畅通,与生产现场不得有门、窗、孔、洞相通。与一切危险源隔绝。

9.4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仓库等应符合防火规范和规定。

9.5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在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液体)不能扩散或流到的区域。

9.6固定动火区附近不得有水封、阴井、阴沟、扩散池等易散易燃易爆气体的设施及地下隐蔽工程。

9.7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在空气流通但又不经常有急风扫过的地点。

9.8固定动火区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9.9固定动火区需保持道路畅通,照明良好。

10.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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