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程序研究

发布 2024-01-18 09:13:17 阅读 8458

[摘要]行政管理体系设置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相关生产安全行政监督管理与监察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申相互掣肘。本题的确定在于希望运用有效的程序标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管理过程本身的运行,以实现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客观、高效的价值目标,最终促使降低事故率与事故妁严重程度。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程序。

我国生产安全形势总体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通过劝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设置实现对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以达到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的目标。究其本质,是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严格规则的行政法律模式;规范的制定着眼于用实体规则标准来控制权力行为的结果;行政不适用私法,而是用公法来控制权力。以法国行政法为代表的严格规则模式实现控权功能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外部环境(民主政体、自由经济)与局部功能。

我国在延续该行政法治模式下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单靠行政法规范与它所规定的监督与制裁不足以发挥其目标效能。表现在法律标准的模糊化,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性或实质化倾向,反使法律对行政权力失控。我国行政法应当、也最有理由反思该趋势的弊端。

借鉴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主义”是抑制这种观点的好方法,与严格规范模式不同,“行政程序”较少地依赖于外部环境的“道德性”,而依靠法律的内在机制也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实现其控权功能。

一、生产安全事故法律制度的定位。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在这之前必须对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在目前学理界对其所属的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属性仍有不同观点,不同观点之下对其本质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在“行政程序”视角下的分析结论。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将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独立于现有的其他法律部门,而属于新兴的“安全法律部门”。该观点认为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该调整对象是基于新的经济模式(区别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之下形成的新的价值与利益模式而形成。

该法律关系背后是一种区别于“公、私二元结构”的社会性法益。

二)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放在经济行政法律体系之下,如陈布雷、王全兴等学者。他们认识到职业安全属于劳动行政与劳权保障事业,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生产安全属于经济行政和产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企业的财产(资本)安全权利。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更多的是经济产权的安全。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更多涉及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与生产企业间的管理关系。

如果其宗旨有对于劳动者生命安全与人身健康的保护,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与监督、监察间接实现的。不应由于间接的立法目的而将其认定为“劳权”本为的职业安全法律,或是两者的混合体。

二、正当程序与行政程序。

正当程序要素为: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其特征为:

角色的分立、防止恣意、直观公正、参与和沟通交涉。程序是法的空间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并且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质。

这不可逆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的展开对于当事者和法官的拘束性上,也就到一定阶段后当事者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另一方面表现在,判决一旦得到最终的确定,除了个别例外情况能另外提起再审外,不仅判决本身根据既判力获得不可更改的性质,而且这个判决所针对的具体纠纷不再提起诉讼了。

行政程序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衍生。行政程序导论中阐述了行政程序的意义、价值。主要通过比较“权力控权”和“程序控权”的利弊得失,发现和揭示了“程序控权”较于“权力控权”的优势。

行政程序的一半制度一章是对于其后章节研究的普遍适用的制度。其后分章节是研究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大陆法系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诉讼的和实体性问题(如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而不是程序问题,英美行政法则更多的信奉实体权利主要是由程序来保障。

论述了**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向程序正义的渐进。

其较重要的论述是关于行政管理中的程序缺陷的论述:首先。人们过去观念里的行政程序是同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管理效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行政程序常被狭义的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办事手续。这也导致了人们将不恰当的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相联系。其次,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这种总括性的司法原则可以包含灵活的程序要求,并且有广泛的适用力。

再次,有关行政活动程序的绝大多数立法是由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行政机关都从自身或部门的利益出发行使立法权。因而不可能通过立法来限制自身的权力。

最后,从立法技术特点观察,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具有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的倾向。

三、行政程序视角下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主要存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但各部法律法规的位阶与效力不清晰,内容互不衔接。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称《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监察条例》)的关系就存在效力等级不清的问题。

两部条例均为***颁布,但是《处理条例》是新法《监察条例》是旧法,《处理条例》是一般法《监察条例》是特别法。这就使安全监督管理局与煤炭安全监察局在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职能的授权等一系列关系不明确。行政监管监察行为的具体过程无统一规定。

进而从源头处阻断了“行政程序”控权实现的可能性。行政程序原则的缺失也表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基本组成部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相对人无知情权,不利于事故报告制度的监督。这就涉及行政程序的下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

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屡见不鲜。国家针对生产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谎报、瞒报行为也进行了严厉查处并绳之以法。最近刑法也做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都只能作为事后惩戒,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最根本上来说,应该在事中通过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控制。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律制度中没有设立回避制度。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组长的任命的相关规定不统一,缺乏对于事故有潜在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回避程序。调查人员对与自己无利益关系的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调查取证及对案情事实的判断更有可能是不偏不倚的。

这样才能符合“行政程序”之公正原则。但前提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组长任命信息要向当事人及公众公开。没有明确的任命信息,当事人申请回避就无从淡起。

第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相对人没有相应的抗辩权。行政法治理念的理论**是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之思想。其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当事人间的对抗或称对话。

在事故调查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监管部门一方往往会由于追求效率而左右取证的方向,或有各人的主观判断而影响被调查当事人。这些不确定因素虽然无法绝对避免,但是可以通过赋予被调查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定的对质权,也就是通过书面或语言的方式对抗不利的事实认定。所抗辩的内容要记录于调查记录之中,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为以后的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行政机关对于事故的处理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社会**,**等方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事故处理过程中设立听证程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时,为处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与该处分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听证是“行政参与”理念的核心要求,为“行政参与”原则的体现。

此外,在行政听证中,行政主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将要进行的行政活动表明各自的利益主张。由此可见,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是符合行政参与原则要求的。进而可以保障行政程序理念价值的实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令第493号 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但该条例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铁路事故 电力事故 民航事故 煤矿事故有专门的调查规定。三 事故挂牌督办。按照 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 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省 市 市 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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