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发布 2024-01-18 09:18:17 阅读 4099

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所属各厂、部门。

第三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给厂调度室(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报告)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厂厂长(总调向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报告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报告。接报告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厂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监察部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在16小时之内将书面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监察部、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权处理。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2)在场搜集到的所有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危害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所有**和摄像。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冒顶下落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方法执行标准。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察、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

第十条: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要进行模拟实验,已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十一条:问询及谈话笔录: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发生事故的经过。

第十二条尸体检查: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救护报告:救护报告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和设施的状态和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和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四条:管理方面的调查。

1、事故厂和事故部门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执**况。

2、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况。

4、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核实情况。

5、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通过全面调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章事故原因分析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分析是调查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装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

9)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2)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品用具,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标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后必须形成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6、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7、对法律、条例、规程、标准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录像带等。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一经调查组讨论通过,每位调查组人员均应签字。

第七章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依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负的责任和追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把事故原因全面的分析清楚,不得就事论事,事故的责任人真正的受到教育,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组织不严密,生产组织失误,发生巨大危险,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令指挥生产而导致的人员**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门领导及公司生产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备管理不严密,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消除;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差、不稳定、不可靠;电气设备设施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护装置不齐全,电气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的人员**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设备领导、设备部门领导及公司的设备部门、电气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艺不合理,对工艺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整改,而导致人员**事故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公司技术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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