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及 “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我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督指导,宁夏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办设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宁夏建筑业联合会)。
评审人员由自治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成。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行业监管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定”及“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 “示范工程”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每年的8至9月份实施,11月份复审。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
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
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评审“示范工程”分为创建申请、推荐初审、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九条创建申请。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由施工企业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 “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附件2);
2、《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
4、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
二)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工地建立创建档案,并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三)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各阶段集中将创建项目上报评审办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已签署意见的《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和能反映该工程形象进度的**。
四)在创建过程中,施工企业和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创建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和打分,其中:安全监督部门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一次;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评分不得少于二次;市评审办对创建项目实施抽查。
第十条推荐初审。
一)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5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应向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程”评审,并提交申报资料(资料目录见“建安杯”评选办法附件1)。
二)属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达到“示范工程”标准后,于7月30日前将申报评审的资料报送评审办参加评审。
三)评审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行政处罚的;
2、施工期间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施工期间因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被纳入全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的;
4、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5、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6、未按照扬尘治理规定开展防尘治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
一)评审办根据申报情况列出核查工作计划,组织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
二)核查内容:
1、工程项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部、企业、监管部门对项目创建过程的检查及评分情况;
3、工程实体防护情况。
三)评审组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二条评委会评审。
一)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结合考核检查结果和其他监督检查情况,计算评审综合得分,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分别于每年8至9月份进行。
二)“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经过公示合格的“示范工程”名单,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发文表彰。
第四章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按照《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评分,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80分以上的工程有资格参加 “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审。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整理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五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其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监督**:0951-**
第十七条评定为“示范工程”的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一)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评定为“示范工程”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获得“示范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按《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施工现场达标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的,授予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小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资料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附件1);
2、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附件2);
3、自治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及“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综合评分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安杯”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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