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30 13:15:01 阅读 9499

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控、防尘管理、防火管理、爆破管理8大项。

一、通风系统。

1、巷道设计要首先优化通风系统,尽量减少各种联巷,减少通风设施,合理选择支护形式和材料,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和设施构筑位置合理,否则对技术矿长罚款100元。

2、通风系统设计未如期下发的或未按期完成系统调整的,对技术矿长罚款100元。

3、各矿必须按时把每年通风能力核定资料上报公司技术部,负责对技术矿长罚款100元。

4、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确需串联通风的需制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无批复擅自开工的,对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各罚款200元。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每旬测算一次,低于标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风量作到按需配备,风量符合《规程》、《作业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作业规程》中风量要根据通风部门实测数据及进行修改,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回风巷失修率高于7%或严重失修率高于3%的;主要通风断面(工作面上下顺槽、回采工作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累计长度超过10m折合一处)时,每发现一处,对生产矿长罚款200元。

9、通风巷道随意设置障碍,影响通风不按指令整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未按期检查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元;

11、反风设施每季度、防爆门每半年未按期进行检查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元。

12、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巷道贯通期间施工队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现场跟班进行贯通,通风科(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的准备工作,安检部门监督实施落实技术措施。每小项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总进、回风巷之间,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做联巷。确因需要非做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建成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否对技术矿长则罚款100元。

15、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盲巷都必须进行永久封闭,并将与外部连接的铁轨、管路等导电体全部切断,否则对生产矿长罚款200元。

二、通风设施。

1、通风设施不按设计和要求施工的,每小项对施工单位和施工队长各罚款50元。

2、通风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岗位谁负责、谁区域谁看护的原则,损坏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3、私自移动栅栏位置或毁坏栅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在两道风门中间或前后5m范围存放矿车、材料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5、私自支开风门、打开调节风窗或通过风门不关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损坏瓦斯检查记录牌、测风牌板、设施说明牌等通风设施牌板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三、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和无计划停风。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发生一次风机吸循环风和无计划停风的,对责任人和技术矿长各罚款100元。

2、局部通风机的附属设备要齐全,每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不起作用的,对机电矿长罚款50元。

3、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挂管理板牌,不按规定设置牌板或不按要求填写内容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4、煤巷和半煤岩巷风筒未端距工作面大于5m的;岩巷风筒未端距工作面大于10m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

5、风筒接头必须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未端20m除边)、无反接头,风筒接头要反压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缺环必补,每发现一个吊环不吊挂的,对管理人员罚款10元。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50mm,否则每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8、局部通风机装备“三专两闭锁”,并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对旋风机视为单台风机),自动倒台风机能力必须相匹配,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不设双风机、双电源或现场实验风机自动倒台不灵敏、不可靠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元。

9、擅自停(送)风机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私自捆扎风筒、堵塞风筒出口或掐开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影响风筒通过,经通知后仍不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利用局部通风机**的巷道,要连续作业,无计划中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凡出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引起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技术矿长罚款100元,通风科长罚款100元。

3、凡不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凡不按规定检查路线和要求检查瓦斯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50元。

5、瓦斯检查工负责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用光学仪器进行核对,每班至少核对一次。否则对其罚款50元。

6、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m长的胶管。否则对其罚款10元。

7、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时,发现有瓦斯异常、瓦斯积聚、瓦斯超限等现象时,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凡不按规定要求通知和停止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分别罚款200元和50元。

8、瓦斯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在作业地点记录牌板和检查手册上,并汇报调度室,做到“三对照”。否则对其罚款30元。

9、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交**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和下班应注意的问题,并相互在检查手册上签字。否则对其罚款30元。

9、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岗、假检、虚报,经分析确认后给予责任人200罚款,对安全矿长罚款100元。

10、井下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斯检查符合《规程》的规定,长期停风区内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对安全矿长罚款100元。

11、井下使用电气焊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签字,措施不得通用。电气焊无措施或执行措施不严格的,每次对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100元。

五、安全监控。

1、在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图。缺项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否则对机电矿长罚款50元。

3、不按要求及时安装监控设备的,罚款50元。

4、监控设备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岗位谁负责、谁区域谁看护的原则,监控设备工作异常或损坏后要及时通知调度室,接通知的维修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对仪器进行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损坏监控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6、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将监测线规范吊挂。崩坏监控设备的,对班长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7、生产技术科在制定巷道扩修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监测监控设备的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人为原因造成监控中断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因洒水降尘或在监测监控设备附近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保护监措施,造成监控设备造成失灵、故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堵塞、埋压或人为阻止其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凡在井下私自挪动瓦斯传感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私自打开、调试监测监控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瓦斯达到规定值时不能够跳闸动作切断其电源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元,主管监控罚款200元。

13、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4、监测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测试、校正的,对主管监控罚款100元。

15、工作面的回风流隅角、掘进面的正头和回风侧扩修地点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并正常使用。否则班长、安全员罚款50元。

16、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发放前不检查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造成仪器入井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50元。

17、丢失安全仪器的,对责任人按仪器造价进行罚款。

18、井下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车载、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机。否则对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各罚款50元。

19、对井下该随身配带瓦斯便携仪的人员而没带者,对其罚款30元。

20、自救器配备数量满足下井人员最多班的2倍,并有20%的备用量。否则对安全矿长罚款100元。

21、隔离式自救器每两个月未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的,对安全矿长罚款50元。

22、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维护的,否则对安全矿长50元/台。

六、防尘管理。

1、不按规定安装防尘设施的,对机电矿长罚款100元。

2、防尘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岗位谁负责、谁区域谁看护的原则,无故不办理防尘设施交接手续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损坏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缺失阀门或手把的,每个对机电矿长罚款30元。

4、主副井口周围20米范围内和煤场及灯房走廊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冲刷和清扫浮尘。否则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5、井下所有采掘面及通风巷道必须设置防尘管路,否则每缺20m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各单位应视煤尘堆积情况做到及时清理、冲刷,造成煤尘堆积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处。

7、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巷道冲刷,对超过规定没有冲刷的,对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8、巷道冲刷必须是巷道全断面冲刷,不能有遗漏,否则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9、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防尘管路必须接到离上下安全出口不得大于20m;掘进头水管离迎头不超过20m,20m范围内由施工队接防尘软胶管,并随时洒水降尘(主要在放炮前后、出煤时)。否则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10、防尘设施安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11、设置的净化水幕必须能封闭巷道全断面,并且阀门灵敏可靠、易于操作,雾化效果好,出煤或放炮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正常使用。否则,每缺少一项对管理人员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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