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30 18:58:38 阅读 8830

隆祥矿“一通三防”考核细则。

根据矿实际情况,同时兼顾“以人为本、和谐管理”的管理理念,“一通三防”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在短时间内不会对安全造成威胁的轻微隐患和一般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在短时间内可能或容易对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隐患实行立即整改。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条工程设计、安排施工时,要首先考虑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施工巷道时要提供通风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安装位置,否则罚责任人300元/次。

第2条工作面无风、微风时不按规定撤人或采取措施,仍强行作业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元。

第3条巷道断面缩小到原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造成通风困难,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每推迟一班加罚500元。

第4条巷道内堆放物料等超过巷道断面1/3或影响通风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条巷道贯通不编制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次,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各200元/次;巷道贯通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调整风量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若造成瓦斯超限(积聚)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6条超过6米仍使用扩散通风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7条停风、停工巷道必须及时设栅栏或密闭,并揭示警标,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次;不按规定及时密闭废弃、报废巷道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并且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

第8条未经允许进入盲巷或专用排瓦斯巷道等“禁止入内”地点的,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元。

第9条通风设备发生故障,不及时汇报处理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次,罚责任人200~5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10条主要通风机倒台运行,不逐级汇报,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11条主要通风机无故停电停风,按事故分析处理,罚责任单位不少于5000元。

第12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10分钟内不能启动风机的,按**非**事故处理。

第13条主要通风机检修、维护不到位,风叶、防爆门、反风设施等不能完好备用影响使用或发生故障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14条接命令后,不能按规定操作风机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15条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严禁开工或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未经总工程师批准而拆除或解除“三专两闭锁”装置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16条风机自动倒台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如人为原因造成的,罚责任人300~500元,并加倍对单位进行处理。

第17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正在施工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若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18条局部通风机不按设计的型号、功率安装的不得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安装不符合规定、标准,如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缺消音器、连接部位漏风、缺垫子等,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一项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9条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20条掘进工作面停风,未按规定撤人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元。

第21条运输、使用、拆装等过程中造成局部通风机损坏的,按损坏程度赔偿200~5000元。

第22条局部通风机专用馈电开关跳闸或其它故障,看管人员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罚责任人100元;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掘进头停风时间过长,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23条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限期整改后,类似情况不再出现的不罚款,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人为封堵、遮挡、**风筒或改变风流方向的,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24条风筒破口漏风、吊挂不平直、没有逢环必挂、接头漏风、反接头、反压边不合格、迎头无风筒圈、未编号管理、拐弯不使用弹簧风筒造成拐死弯、抬棚挤破风筒、扛梁腿扎破风筒等的,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次);因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25条风筒脱节或严重破损的,未按规定撤人或处理的,仍强行作业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26条备用风筒未上架、未挂牌管理、工程结束后风筒**不及时(以通修队通知时间为准,另开新工程预留的风筒除外),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节通风设施。

第28条通风设施建造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齐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若弄虚作假,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第29条不经通风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控制方式和各种闭锁状态、使用状态、调整通风方式、风量大小、风流流向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30条风门水沟必须设反水池或挡风帘,有电缆通过的风墙要设电缆孔,暂时不用的电缆孔要堵严,通车风门要设底坎,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31条通风设施前后5m内有积水、淤泥或堆放材料、杂物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并且每推迟一天不清理的加罚100元。

第32条凡发现用矿车撞风门的,罚责任人300~500元;撞坏风门导致风门漏风严重的,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造成系统紊乱、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33条风门附近存放车辆影响风门开关状态或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34条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或通风系统紊乱的,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500元。

第35条人为破坏通风设施的,罚责任人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36条任何人发现通风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责任部门进行维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37条发现通风设施有问题要及时维护,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拖延一天加罚100元;因维护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四节瓦斯管理。

第38条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汇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39条瓦斯检查牌板、手册、班报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清晰或“不对照”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40条有假检、漏检、数据造假等现象的,罚责任人500元/次;如有瓦斯超限或积聚现象未查出或查出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第41条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现场交**,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42条瓦斯检查员脱岗、睡岗,对责任人记“三违”一次,并罚款1000元。

第43条管辖范围内瓦斯检查牌板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200元/块,发现责任人的,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块;管辖范围内瓦斯检查牌板配备到位后缺失的,罚责任单位300元/块,并限期责令自行加工悬挂,每拖延一天加罚100元。

第44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对责任人记“三违”一次,并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45条因防治瓦斯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瓦斯(报警)超限、积聚的,按事故分析处理,对责任单位罚款不少于10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不少于200元/次。

第五节监测监控。

第46条施工单位未按措施要求及时申请安装瓦斯传感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申请后调度室未按要求及时安装的,罚调度室200元/次;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第47条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48条架棚、出渣或其他作业私自藏匿瓦斯探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49条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与通风部门联系,经通风部门同意后,及时对不用的监测通讯设备、设施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每拖延一天加罚100元。。

第50条井下采掘工程变化后未及时变更监测探头显示地点名称的,一处罚责任人20元。

第51条瓦斯传感器由于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数据与实际值之间允许误差超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

第52条监测通讯线吊挂乱、与动力电缆间距超规定,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第53条监测线直接吊挂在锚网上,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监测线划破、拉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处(次),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第54条由于巷道调向、改造等原因造成原监控设备设施位置不正确,需新增设或需拆除的,应及时调整,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55条因人为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六节防尘管理。

第56条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回风巷道等要定期冲尘、清理积尘,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安全检查期间仍发现有积尘或冲尘效果差的单位,加倍处罚。

第57条未按规定安设防尘管路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防尘管路未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58条未按规定安设、使用水幕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次);水幕喷头堵塞或雾化不好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59条要求注水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煤层注水而回采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注水孔施工、注水时间与措施不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60条防尘水管、水幕严重漏水或跑水,限期整改不罚款,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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