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条例

发布 2024-01-23 03:10:16 阅读 7988

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

1.1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矿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阿舍勒铜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1.2 矿属各部门和各工程公司(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严、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做到奖罚分明。

2.1 生产过程中,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排除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 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者,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3.1 矿属各单位和各工程公司(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

1)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排上岗的,每人次处罚5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200元处罚。

2)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没有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每人次处罚5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处罚。

3)单位和工程公司(队)隐瞒事故不报的,经审查核实,除按规定处罚外,另加予处罚:轻伤事故每人次 200元至300元;重伤事故每人次2000元;死亡事故每人次200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4)单位和工程公司(队)每月未按矿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处罚,并给予单位负责人50元至100元的处罚。

5)单位和工程公司(队)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落实矿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每次给予50元至200元的处罚。

6)单位和工程公司(队)违背矿安全规程进行生产的,每发现一次,给予处罚100元,造成一般事故或损失的给予300元至500元的处罚;或按损失的20%给予处罚。

3.2 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重伤事故一人次,取消本月安全奖;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另加罚单位200元。工程公司(队)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取消本月安全奖外,另加罚500元;发生重伤二人次,加罚2000元。

3.3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或重伤三人次事故,除按安全责任状处罚外,另给予单位处罚1000元;工程公司(队)发生同类事故 ,除按安全责任状处罚外,另给予2000元处罚。

3.10 新入矿员工未进行完**安全教育私自上岗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3.11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私自从事特种作业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3.12 未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作业的,给予50元的处罚,屡犯者加倍处罚。

3.13 酒后上岗作业的,给予100元的处罚。

3.14 违反火工材料管理规定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

3.15 违反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的,给予100元至3000元的处罚。

3.16 违反井巷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3.17 违反“两危”物品运输、储存、保管、领用制度的,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处罚。

3.18 违反车辆、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3.19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3.20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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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广能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任务,是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激励员工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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