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安全奖惩条例

发布 2024-01-23 03:20:16 阅读 7565

1.0 目的

通过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安全工作上落实“目标到人、责任到人、奖惩激励到人”,按照安全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安全管理“有职必尽、有责必究”的奖惩激励机制,达到更好的约束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的目的。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安全管理。

3.0 管理职责

3.1 安委办:具有判定类别进行奖惩的权利。(奖罚)(财务入账至安全专项资金)

3.2 公司各部门:有遵照制度执行的义务。

4.0 工作程序。

4.1 奖励条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根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4.1.1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

4.1.2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人身**、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4.1.3 为保证安全运营,积极提出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经公司办公例会审核,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现场实践能够很好运用,对提出意见本人进行奖励。

4.1.4 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4.1.5 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6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4.1.7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4.2 处罚条款。

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其进行处罚:

4.2.1 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对进行作业的部门或个人罚款50-200元/次。

4.2.2 违反用火、用电和私自进入设备运行区的视情节罚款200-500元/次。

4.2.3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30元/次,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50元/次。

4.2.4 对厂内机动车辆无年检报告,并带病上路车辆驾驶员罚款200元/次。

4.2.5 特种行业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对个人罚款200元/次。

4.2.6 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对施工单位进行2000元罚款。

4.2.7 各类事故隐患不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期限完成的,并且未按时给予回复说明的扣罚相关部门500元罚款。

4.2.8 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次。

4.2.9 凡私自存放灌装汽油、易燃液体、液化气等危险品,扣罚相关部门1000元/次。

4.2.10 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起。

4.2.11 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0元/人。

4.2.12 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岗位,留有火种或未关煤气阀、供电总闸等开关的;视情节严重对当班人罚款100—500元。

4.2.13 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系(戴)安全带、安全帽以及安全措施不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本人100—500元罚款。

4.3 消防违规的处罚:

4.3.1 未经许可把灭火器、消火栓工具挪作它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者,罚款100—1000元,并负责赔偿。

4.3.2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明火者,罚款50—100元;凡在禁烟区吸烟或乱丢烟蒂者,罚款50—100元。

4.3.3 未经许可擅自改动消防设施、电源线路、煤气管道或乱接电源者,处100—500元罚款。

4.3.4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乱堆放杂物有碍消防安全的部门或个人,罚款100—500元。

4.3.5 因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火警、火险隐患,影响正常工作者,处1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3.6 防火制度不落实,玩忽职守、渎职,发生火警、火灾不报警或不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者,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3.7 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工作不落实,消防火灾隐患不积极上报整改的,罚款50---500元,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火险隐患的,罚款500—2000元;拒不整改者,将按消防法规予以重罚;因此造成火警、火灾,引致损失的,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4.3.8 过失引**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财产损失较大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3.9 谎报火警造成工作秩序混乱的,经查出对本人罚款500元;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3.10 在宿舍楼或办公室使用高瓦数电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电水壶、电热棒等),电功率在800瓦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4.4 园区车辆违规的处罚:

4.4.1 严格按照本公司所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严格执行充电规程,不得乱停乱放。违反此规定处以50-100元罚款。

4.4.2 在园区内行驶,禁止鸣笛,驾驶员在未经允许下不得在园区内私载、超载乘坐电瓶车,违反此规定处以50-100元罚款。

4.4.3 彩车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使用前后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如因违章行驶、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而造成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所需费用,处以100-1000元罚款。

4.4.4 当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驾驶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司安委办,协助调查事故原因,隐瞒不报或逃逸者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处理。

4.4.5 司机在园区内行驶,遇游客较多时,应按缓行、暂停、通过的原则,不准超车行驶(应急情况下,消防车、救护车除外),违反此规定造成后果的除承当相应责任外并处100—500元罚款。

4.4.6 公司各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厂内电瓶车,要及时报修,未按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造成厂内机动车辆带病上路出现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4.7 极限运动自行车、滑板、单排滑轮不得在园区快速行驶,违反此规定造成撞伤游客或损失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4.4.8 出租小电动车由经营部(租赁商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商家负责每月对车身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检测,对充电情况做好记录,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存在重大隐患的将追究其责任。

4.4.9 厂内机动车辆在园区内的行驶速度最快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违者处以100-300元罚款。

4.5 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4.5.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扣罚事故责任部门直接经济损失的20% 。

4.5.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含3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 。

4.5.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 。

4.5.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 。

4.5.5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ooo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5.6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元/人、次,对责任部门扣罚1000-3000元。

4.5.7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部门5000-20000元,并一票否决。

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部门扣罚10000-30000元,事故责任者及 、部门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4.6.1 对工作不负责任,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3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4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5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6 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7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6.8 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4.6.9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生的主要责任者。

4.6.10 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7 其它未尽事宜,将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5.0 相关文件。

5.1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5.2 《安全管理规范》

5.3 《安全操作规程》

6.0 相关记录。

6.1 《违规罚款整改通知单》

6.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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