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发布 2024-01-23 03:20:16 阅读 4426

为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有效的抓好安全工作,杜绝“三违”事故的发生,保障井下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系数,针对本矿井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望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第一条、提升巷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严禁乘座矿车。

第二条、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

第三条、严禁喝酒**井。

如违反以上三条规定,当事人立即停止工作,报公司开除本矿,扣除全部工资。

第四条、所有提升使用的矿车撇子、连接链、插销及保险销子要保证使用完好,如有损坏立即修复,否则不得使用,违者处罚第一次50元、第二次100元。

第五条、严禁使用吊轮子的矿车,一经失落销子立即配备,如不服从者处以50元罚款。

第六条、所有井下使用的支护坑木必须扒皮处理,违者每根处罚10—20元。

第七条、井下使用的电器必须防爆,做到“三专两闭锁”。如因人为造成电器设备失爆或报废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对班长、安全员、电工处罚20—1000元。

第八条、严禁井下电缆乱挂乱堆,杜绝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及明闸刀。违者对负责人处罚20—100元。

第九条、杜绝使用明火明电闸刀,禁止使用麻皮线或放炮线充当信号线或临时代用。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当班班长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十条、巷道掘进严格按《掘进作业规程》执行,如巷道超宽、留有炮窝、支护不合格等,第一次对炮工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500元,并停工一个星期,第三次停止放炮工作。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井下动力及照明电充当起爆电源,一经发现炮工报公司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对跟班矿领导、安全员、班长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井下使用的炮棍,不得用金属棒或加金属头的物品替代,如违反对炮工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放炮工严格按《放炮工安全制度》执行,如违反其中规定,轻者处以50—200元罚款,严重者停工报公司开除,并扣除工资。

第十四条、火工产品的管理炮工严格按有关火工品管理规定执行,如有流失,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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