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发布 2024-03-26 09:55:15 阅读 660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134号。

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类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经市**同意,现将重庆市2008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

一、根据我市2007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08年度社会经济发展**,经过对全市工资水平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全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基准线为15%。

(二)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

(三)2008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5%以内增长。

二、实施意见。

(一)2007年度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执行。

(二)2007年度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在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考虑物价**等因素在5%以内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制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方案,在企业中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建立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与劳动贡献相适应的制度,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而提高。企业在制定本单位工资增长分配方案时,应当向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岗位人员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的本企业工资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和企业效益的增长幅度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合理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监控和指导,按照分类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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