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发布 2023-09-12 16:35:45 阅读 45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生产单位、民爆队、采掘班组、加油站、工程承包单位所有人员。

第三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由公司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数额由公司安全部门统一制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核发放。

第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教育、处分、降职、免职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金抵押制度,根据安全责任的大小和岗位职责的不同确定安全押金数额,在每年上班前必须按时足额交清,否则不得安排上岗。

第六条公司领导和科室人员安全押金交纳标准。

第一责任人:(1)董事长(总经理)20000元;(2)第二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16000元;(3)第三责任人:

安环职键科长12000元;(4)生产技术科长;10000元;(5)机电科长:8000元;(6)其余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等高管经营层、法务科长、劳动监察办主任、安环职健副科长:6000元;(7)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5000元;(8)小车司机、双排座司机:4000元;(9)办公室主任、安全科科员:3000元;(10)财务副科长和人力资源副科长等其他副科长:

1200元;(11)公司机关其他在岗在职员工:1000元。

第七条生产单位安全押金交纳标准。

1)砦沟矿矿长、民爆队长:10000元;(2)砦沟主管安全副矿长:9000元;(3)砦沟矿其余副矿长、带班领导、跟班安全员:

7000元;(4)电工:6000元;(5)技术员:5000元;(6)民爆车、工程车和电机车司机、电氧焊工:

4000元;(7)水泵操作工:2000元;(8)主扇机操作工、火工品库管员、空压机操作工:1500元;(9)其他如开票员、材料员、食堂、登记员、装矿员:

1000元。

第八条井下采掘班组负责人交纳安全押金200000元。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各所属单位凡是在全年不出任何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给予奖励,按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1倍在年终直接奖到个人(采掘队除外)。

第十条公司对井下采掘班组按照每吨0.80元支付安全措施经费,安全措施经费用于为轮换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口罩,口罩芯每月不少于10片、护目镜、耳塞、防震手套、反光服等),安全措施技术专项备用及一般事故应急处理赔偿费用,并做好费用开支账目明细备查。班组在全年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者,公司在年终经考核按交纳安全押金的5%支付安全奖金。

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科技兴安战略,对利用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突出贡献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有功的人员,每次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并积极参与整改者,每次给予200元至6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制止或举报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者,经查实后,每次给予50元至1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实践证明效果明显,视情况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开展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且成绩优秀者给予50元至200元奖励。

第十八条在全年安全生产管理中,受到镇级以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公司分别按镇级300元、区级500元、市级700元、省级1000元的标准奖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凡在全年安全生产中工作不得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机电设备事故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机关及矿山、民爆队、加油站等二级单位人员人员处罚规定:凡公司所属生产单位每出现轻伤或重伤矿山事故,按照人力资源保障局鉴定的伤残等级和公司规定的处罚比例扣除当年安全奖金。处罚标准为:

10级按10%扣除;9级按15%扣除;8级按20%扣除,以此类推,每级按5%累加核定比例,按事故起数实行累计计算;凡出现1例死亡事故,取消全年安全奖金并按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同等数额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矿级安全责任人、带班领导、跟班安全员和有关责任人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主动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公司不再进行重复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设备设施责任事故,按事故责任性质和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处罚事项见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采掘班组的处罚规定:凡在本采掘队出现轻伤或者重伤事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定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

7至10级伤残按所交安全押金的5%处以罚款,主动负责事故赔偿处理,理赔规定的全部费用;5至6级伤残按40%处以罚款,主动配合工伤处理,并负责住院期间的务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及护理费;1至4级伤残按50%处以罚款,积极协助妥善处理重伤事故,负责住院期间的务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及护理费。按起数实行累计计算。凡发生死亡事故后,取消年终安全奖金,扣20万风险抵押金并处5万元罚款,负责配合公司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关于职业病的管理规定:公司对采掘班组按照采掘吨位支付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费,所以安全责任主体为采掘班组,若在务工后离岗体检,农民轮换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例,该采掘班组要承担主要责任,为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一是采掘班组要严格落实农民轮换工的录用管理办法;二是要加强农民轮换工的监管,督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建立健全发放领用登记台账,以备公司安委会备查;四是坚强采掘面的通风、湿水作业、运输过程中的加水净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关于职业病的处罚规定:务工时间在一年内(含一年)离岗体检被确诊为职业病例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定的伤残等级,由采掘班组承担鉴定等级90%的赔偿费;连续务工两年(含两年)的承担鉴定等级80%的赔偿费用;连续务工三年(含三年)的承担鉴定等级70%的赔偿费用;连续务工四年至六年(含六年)的承担鉴定等级60%的赔偿费用,以上等级扣除30%的安全奖金;连续务工七年至九年(含九年)的承担鉴定等级50%的赔偿费用,扣除20%的安全奖金;连续务工10年以上的承担鉴定等级40%的赔偿费用,扣除10%的安全奖金。其他费用按照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受到安全处罚的个人和采掘班组必须在财务科及时用现金补足本岗位所规定的安全押金,并交齐安全罚款,否则不得安排上岗就业和布置生产作业面。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职工作内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出现“三违”者,依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轻伤、重伤伤残等级按人力资源保障局鉴定的1至10级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安环职键科和各生产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安全奖金在全年安全措施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为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每年度可根据具体适用情况进行修订补充,予以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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