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 2024-03-14 08:45:10 阅读 8267

浙江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

全素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专业机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安全监察质量。

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类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专业机构组织。

第四条。全员每年年初要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考。

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上级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考核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上级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实。

施,及时上报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相关事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八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安全专责是安全教育。

培训责任人,并作为部门培训管理人员对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制定本部门(专业机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

展全员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包括:

一)安全教育培训班;

二)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

三)“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四)班组安全学习活动、班前班后安全会。第十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培训计划;

二)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三)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参加有关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安全专责,除了参。

加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外,每年应参加由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三条。其它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

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新入公司生产人员,应经公司、专业机构和。

班组**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十五条。新上岗运行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学。

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过**机培训,220kv及以上变电站值班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机培训。新上岗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新上岗的运维人员,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离岗3个月及以上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

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

上岗;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各类生产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

定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十九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

每年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

第二十条。变电站值班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

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或事故造成直接离岗者,应经有关。

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和岗位技术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应建立员工。

个人培训档案,考试不合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应。

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有分包行为的专业机构,应督促或组织分。

包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档。经过安全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方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室(专业机构)安全生产教育计。

划的实施情况,是公司对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应未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造成事故和。

损失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解释并监。

本规定自2012年7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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