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 2024-03-14 08:45:10 阅读 4930

河北建投新能源****。

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措施。为规范公司各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意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建投新能源****(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司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安全培训管理职责:

一)制订、完善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二)编制、实施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三)指导、检查各分、子公司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四)负责公司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的总结、评价和改进;

五)负责公司新入职员工第一级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建立公司本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员工,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八条公司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接受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须进行厂级(第一级安全教育)、车间级(第二级安全教育)、班组级(第**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并记录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新上岗的员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再培训。公司各职能部门人员及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接受厂级(第一级安全教育)和车间级(第二级安全教育)两级安全教育培训,分公司其他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子公司组织本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其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第一级、第二级、第**培训学时应分别不少于4学时、8学时、12学时;接受两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第一级、第二级培训学时应分别不少于8学时、16学时。

**培训考试分数满分都为100分,合格分数线分别为70分、80分、90分。考试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试,并将复试试卷与原试卷一起归档。对于第**安全教育考试第二次复试不合格员工退回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一)第一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第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分公司、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第**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分、子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度中明确每级安全培训的具体内容、课时、合格分数线等具体要求,合格分数线不能低于本办法要求。

第十条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第二级和第**的安全培训。

对于生产建设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时,应当由采用“四新”的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及以上者,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本单位组织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部分)、《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第十一条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分、子公司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档案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二条各分、子公司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和应急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案,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每年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对公司生产(建设)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的安规考试;各分、子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制度规程造成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由各分、子公司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第十七条各运营公司每年初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负责定期组织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所在部门专人保管,员工发生岗位变动时,携带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到新岗位并进行转岗培训。各分、子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后应及时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记录在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本办法对各分、子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董事长和总经理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执**况由河北建投新能源****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建投新能源****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下发的《河北建投新能源****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同时作废。

附件:“**”安全教育培训流程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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