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 2024-03-14 08:30:10 阅读 6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障从业人员在企的全过程安全,确保安全培训终身化、程序化、规范化,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豫安监管〔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及在集团公司从事安全生产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劳务派遣工、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等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外来施工队伍、劳务派遣工、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入厂培训。

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依法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公司年度教育培训和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队伍、参观实习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及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实施培训需求统计、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资金计划(培训预算),明确培训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培训及年度复审培训,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实施。

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队伍、劳务派遣工、参观实习人员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明确的权限组织实施。

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员一人一档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机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包括毕业院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务、职称等;

二)身份信息、联系**、紧急情况联系人、**、家庭现住址等;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第八条计划类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建立一期一档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临时性内外部教育培训应当按照一期一档原则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载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时、授课老师、学员名册、考勤、课程讲义,记录培训过程**、音频等多**资料。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单位组织的各形式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组织实施对培训对象和授课老师的双向书面评价报告。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者实际管理并由集团公司书面委托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集团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处室安全管理人员,各化工子分公司总(副)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设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室特种设备(包括电梯)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部(调度)负责人、各生产车间主任、各化工子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条件: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包括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人员兼任的)、车间安全员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以及3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包括总经理助理以上职称人员兼任的,包括常务副职)及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以及2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上岗前需接受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主要负责人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若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前需接受具有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每3年考核一次。

第十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每年接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外,应当接受公司内部的安全教育再培训。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艺人员,是指锅炉司炉、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压力管道巡检维护、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桥门式起重机司机、电梯安全管理、焊接操作、低压电工作业、合成氨工艺、氧化工艺等的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特殊工种和危险工艺人员准入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化工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第十八条离开特种作业或者危险工艺岗位6个月以上,但证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或者危险工艺操作的,必须重新参加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其他规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执行。

第五章其他从业人员和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参观实习人员是指不参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性、短暂性参观学习交流人员。

第二十二条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使用单位应当责令其原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对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按专业分类实施。

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强制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安全教育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五条转岗或者离开原工作岗位1年以上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四新”的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新进员工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安全员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应载明**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其他教育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教考分离、闭卷考试,80分及格,予以录用;70分至80分给予一次补试机会,补试合格予以录用,不合格予以辞退;60分70分重新参加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予以录用,不合格予以辞退;60分以下予以辞退。

第六章外来施工队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队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检修、维护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

外来施工队伍从业人员指作业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外来临时作业人员指集团公司以外临时进行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的人员,作业周期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外来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从业人员、外来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外来施工队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证件类型、特种作业证号、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试卷、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应急救援**、应急避难场所及路线、入厂须知、其他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作业时间不超过3天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作业时间超过3天不足10天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作业时间超过10天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不得发放进出厂出入证,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作业活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和岗位应知应会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和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协同配合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自查。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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