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8 08:40:03 阅读 22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施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员工基本职责。

第四条企业员工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维护团结,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企业。

四)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坚持文明生产。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守企业机密,积极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奖励。

第五条对企业员工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上述奖励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产和能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贡献较大的;

四)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者;

五)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功绩突出者;

六)对一贯坚持原则,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克己奉公,认真负责,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迹和表现。

第四章违纪处理。

第七条对企业员工的处分分为: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职务、留用察看、停(减)发奖金、解除劳动关系。罚款和其它处分可合并执行。

员工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予以上述纪律处理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或责令停职追回经济损失;员工侵吞侵占企业财物的,应责令退赔。

第八条对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处理。

一)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生产)任务的,视情节予以停发奖金、警告或记过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2、休假期满未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3、弄虚作假,骗取探亲假、病假或其他休假者。

连续旷工4天以内或1年内累计旷工5至9天的,予以警告处理;连续旷工5至9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至19天的,予以记过处理;连续旷工10至14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至29天的,予以记大过处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三)经组织批准脱离岗位长期学习人员(含出国学习人员)、外借人员,无故超过规定或批准期限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分配,从正式分配或批准调动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报到,在9天以内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理;10天以上的,按旷工论处;对不服从分配或分配后借故拖延报到时间超过十五天,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生产)的,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理。

六)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浪费能源等,造成经济损失不满5千元的,予以警告处理;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予以记过处理;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予以记大过处理;5万元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在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同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七)利用企业设备、原材料干私活或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生产)无关的事情,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酌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态度不好者,可同时予以停发奖金处理。

八)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生产)秩序或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因打架斗殴及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等不法行为致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其休工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一律由责任者负担。

九)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照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第九条对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责任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参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员工的处理参照《xx公司(xx)内部劳动规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生产)秩序,曾受到记大过处理,又违反劳动纪律应予处理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浪费能源等,造成经济损失,曾受两次记过处理,又违反劳动纪律应予处理的;

三)**、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未构成犯罪,曾受过党纪政纪处理,又违反劳动纪律应予处理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半年;受解聘职务处分满一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方可评奖。

第五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职务、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须经用人单位经理(厂长)提出,由公司组织讨论审批。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者的违纪处分,由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员工予以纪律处理,员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经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第十八条给企业员工处分或减轻、解除处分,应向本人和企业员工公布。

第十九条受处分的企业员工,在处分公布后,如有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企业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企业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一经查出从严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的违纪行为,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或xx分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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